我公司最近突然要求员工签收新的规章制度,其中有一些不合理的规定。
更关键的是,这份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没有经过职工的讨论或者征求意见,完全是公司单方面制定的。
为此,我们很多员工都拒绝签收这份规章制度。但公司威胁将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公司擅改规章是否有效?
公司能否以员工拒绝签收这样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胡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依照企业的民主程序进行,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包括制定程序和告知程序。
可见,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制定或者修改规章制度。
同时,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拒绝签署《通知》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你们公司的新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故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也就是说,你们公司以员工拒签新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和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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