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加入外籍,咨询离婚管辖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5月08日

我和丈夫结婚多年,结婚时我们都是中国公民,后来丈夫加入了外国国籍,而我仍旧是中国公民。

请问律师,如果我打算和丈夫诉讼离婚,能否在国内的法院起诉?——董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中国法律管辖的涉外婚姻主要包括3种具体类型:

一是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

二是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

三是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但是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内地。

涉外婚姻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离婚,也可以选择在外国法院离婚,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就按照中国法律审理和判决。

从你的情况来看,你本人是中国国籍,丈夫曾是中国公民但后来加入了外国国籍,因此你们的婚姻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你可以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并适用中国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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