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关系”代办入学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近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办理子女入学事宜合同无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先支付的5万元代办费用。
2022年10月,原告陈某委托被告岳某为其女儿办理进入成都市某私立小学学习事宜,被告岳某承诺在2022年11月中旬办理完入学手续,双方代办协议中约定,原告陈某先支付5万元预付款,事成之后再向被告支付办理费用20万元。指定期限届满,岳某未能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双方因退还委托款,诉至南江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岳某签订委托合同,企图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损害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扰乱了国家义务教育招生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有违公序良俗,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遂作出以上判决。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让孩子从小就有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能接受更好的教育,这是每个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殷切希望,但“初衷好”的同时也要“方法对”,家长在为孩子办理入学事宜时,最好向相关学校和教育部门咨询入学条件,按正规途径办理,遵守公共教育秩序,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否则,得不偿失,既没有让孩子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反而会引出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隔代传情修“破镜”
撤回起诉促“重圆”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通过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原告皮某自愿撤回起诉,同意和被告修复感情,重归于好,重新生活。
2023年3月,皮某将自己的丈夫林某起诉至芦溪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未成年的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林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起诉离婚的理由是,被告林某每月都不给原告生活费,对其不关心,还疑似有出轨的嫌疑,认为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据悉,原被告双方1996年相识,1999年登记结婚,婚姻感情基础牢固,且生育两个小孩,大儿子已经二十来岁了,小女儿还在上学,被告林某在外务工,而原告皮某并不想外出发展,二人没有在一起生活,从而产生了感情上的裂痕。
法庭在调查该案的过程中,通过询问其婚生小孩的意见得知,小女儿正在准备中考,其不希望父母离婚,会影响其学习,不利于成长;大儿子二十来岁,已到谈婚论嫁的年纪,目前已经找了一个对象准备结婚,小两口都希望在结婚的时候,双方父母都能到场,极其不希望父母是离异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官和原告皮某耐心做工作,希望看在孩子的面子上,同时也基于孩子们能健康成长,顺利成家,希望原告能和被告和好,回家好好过日子,最终,在一番周旋之后,原告同意撤回起诉。
劳务损伤索赔未果
诉前调解当场履行
近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新城法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赔偿款,原告当即申请撤诉。案件得以妥善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有效节约了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原告李某在外打工时,左手小指和无名指被传送带挤压,导致小指骨折、无名指受损,被告仅赔付部分损失。李某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李某便向新城法庭递交了诉讼材料,法庭工作人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原告的诉求后,考虑到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当即联系被告到法庭调解,以“拉家常”的方式,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释法答疑,分析利弊,一番劝导后,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被告当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0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新城法庭将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基点,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便捷、高效的优势,调出“温度”,解出“速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快、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让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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