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伯早年妻子去世,四个子女中只有小儿子和他关系较好,其他子女对他都缺少关心。因此他在几年前去公证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主要遗产都留给了小儿子。
但是去年年底王老伯的小儿子因为意外去世,留下妻子和一个女儿。
请问律师,如果王老伯现在想要变更遗嘱,应当如何操作?是否必须再去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俞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和以前《继承法》规定不同的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和其他遗嘱具有相同的效力。
因此王老伯如果想要变更遗嘱,可以去公证机关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也可以自己采用其他《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订立一份新的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只要能确保遗嘱内容全面准确,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如果新旧遗嘱的相关内容发生冲突,依法应当以新遗嘱中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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