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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如今不少饭店设置了大堂和包厢两种不同的就餐环境,有的饭店对包厢和大堂的菜品统一价格,有的则会区别对待,比如收取一定数额的“包厢使用费”“包厢服务费”。只要事先向消费者说明,一般不会一番争议。
但现在又出现了不收取包厢使用费,却将包厢菜品价格和大堂菜品价格区别对待的方式,即包厢菜品的价格高于大堂的同款菜,这引发了一些消费者的质疑和媒体的关注。
那么,饭店有没有权利对包厢和大堂的菜品规定不同价格?大堂和包厢菜品价格不同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呢?
众所周知,对商品和服务的定价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三种基本形式。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都是市场调节价,而餐饮服务行业是最早也是施行最为充分、彻底的市场调节领域。
市场调节价又称自主定价,我国《价格法》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应当说,饭店对自己提供的菜品进行定价属于自主经营权的范畴。
比如,一盘土豆丝可以定价8元,也可以定价18元,或者大堂菜单是8元、包厢消费则为10元。这都是其自主经营权范围内的权利,政府部门无权干涉也无须干涉,因为如果餐厅将一盘土豆丝定价为80元、800元,消费者自然会“用脚投票”。
虽然饭店作为经营者有对自己经营的菜品定价的权利,但是,定价权的行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必须“明码标价”,要使得消费者明确知道在包厢消费就是这个价格,而在大堂消费则是另一个较低的价格。
如果消费者并不知道包厢消费的价格,仅知道大堂消费的价格,而经营者却要按包厢消费价格收费,就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要求,从合同角度来说,双方并没有就在包厢消费的菜品价格达成一致,商家以包厢价格收费就没有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饭店清清楚楚地向消费者说明包厢内菜品和服务的情况,包括质量、数量以及价格等,消费者仍然选择在包厢就餐消费的,那么包厢和大堂菜品价格不同并不成为问题。
既然饭店经营者具有自主定价权,是否无论怎样定价都是可以的,他人以及管理部门都无权干涉呢?也不是这样的。
在自主定价方面,我国《价格法》第14条列举了八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就餐饮经营者来说,明显涉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有这样两种:
一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比如在某旅游景区内有十五家饭店,这十五家饭店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对一些各家都有的菜品、酒水及服务设定较高且相互间基本相同的价格,这就属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以行使自主定价权之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再比如某饭店在菜单上对阳春面标价8元,仅仅用小字注明是每根面8元。当消费者点了一碗面后,商家表示里面有十根面条,因此一碗面收费80元。而消费者按照一边的理解,标注8元显然是指一碗面8元,这就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前几年有旅游景区出现过虾按只卖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总之,餐饮经营者具有自主定价权,但必须建立在依法诚信经营的基础上,明明白白地向消费者表明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
如果双方没有就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成一致,商家仅以自己的规定或者单方理解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就可能引发消费纠纷,严重的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虽然饭店作为经营者有对自己经营的菜品定价的权利,但是,定价权的行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必须“明码标价”,要使得消费者明确知道在包厢消费就是这个价格,而在大堂消费则是另一个较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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