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应对认罪认罚制度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5月15日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康烨

近几年来,刑事司法中一直在强调和推行认罪认罚制度,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了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使得检察官和法官可以把精力集中于疑难、复杂的案件。

从运行机制来看,这项改革也使得律师的工作前移。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当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与检察官达成量刑协商;对于事实、定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即便控辩双方暂时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在法院审查阶段,通过法庭调查清楚后,重新进行量刑协商。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更强的整体把控能力。

在司法机关力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人一方面应顺应这种司法变革,一方面也应守护好律师的职责。哪怕是看似简单的案件,也需要律师打起精神,在细微处见真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我认为,在能够判断得出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量刑协商为好。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接受了认罪认罚,对于辩护人来说,并不代表辩护工作可以松一口气。实际上,能不能将已达成的量刑协商贯彻下去,能不能再进一步获得更多的量刑从轻,这仍然考验辩护人的智慧。

以我的经验来看,到了法院审查阶段还有两个可能性:一是量刑协商变动;二是量刑协商维持。在这里,我们来看一下量刑协商变动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法院审判阶段,最终达不成认罪认罚。为什么会达不成,原因在于求刑权在检察机关,审判权在法院。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属于正常情况。面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应回归到普通审程序,在法庭上从定性、证据、量刑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利益。

第二种情况,在法院审判阶段,重新达成量刑协商。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需要进行重新量刑,在对辩方有利的情况下,可以和检察机关积极磋商。如果对辩方不利,律师应当据理力争。

比如我曾经办理一起涉案额上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件在检察机关已达成了一次认罪认罚,但其中一个检举揭发的立功情节没有被认定。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案件已立案,我又请求重新对立功予以认定,由于案件没有被侦破,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情况,辩方要求对该情节在量刑中体现,于是又一次和检察机关达成了量刑协商。

再比如我办理的另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该案也经过了两次认罪认罚具结,第一次是根据立功自首情节,从最初建议的3到4年有期徒刑,改为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此后在法庭中又根据退还违法所得,再减少了4个月量刑,最终使得当事人以1年8个月有期徒刑,提早一半时间就能走出监所。

在司法机关力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人一方面应顺应这种司法变革,一方面也应守护好律师的职责。哪怕是看似简单的案件,也需要律师打起精神,在细微处见真章。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