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了“自愈”快车道

全市首家刑事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成立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5月29日

多名在民事赔偿等领域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入驻“一体化调解中心”

□法治报记者  夏天

自停车场口角中被殴至轻伤一年后,近日被害人闫某与被告人林某难得平和地同坐一处,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笔录。放下笔,两人不约而同地望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官谢谢您,没想到案子能解决得这么圆满。赔偿我拿到了,但主要是看到他以实际行动道歉,我真的心安好多。都不容易,希望法官能对他从轻处罚。”“感谢法官和对方给我机会补偿,我真的知错了!”

近日,全市首家“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在松江区正式签约、揭牌。而本案也是上海松江法院依托刑事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处平台成功调解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该院表示,此举以机制创新“解码”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全流程融合,进一步探索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今后将进一步联合公、检、司三家单位,在工作中不断调整完善调解中心工作机制,实现刑事轻伤害案件调解全覆盖。

把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作为履职重要任务

记者了解到,2022年1月30日下午,被害人闫某在松江区某超市停车场将车辆停在通道中间,身为超市保安员的被告人林某与其就挪车问题发生口角。虽然闫某出言辱骂林某在先,但林某却采用拳击、脚踹等方式殴打闫某,致其肋骨多处骨折。经鉴定,闫某构成轻伤二级。嗣后,林某明知他人报警仍自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闫某向上海松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今年3月21日,在松江区刑事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处平台主持下,闫某与林某达成调解协议,向上海松江法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同日,该院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撤回起诉。在该案开庭审理中,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认为可对林某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还认定了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等其他从轻从宽情节。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罚有期徒刑7个月。

上海松江法院表示,在公众认知中,刑事犯罪似乎与调解、和解离得很远。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伤害案件,大多源于亲友、邻里等矛盾,甚至偶然事件,属于民间纠纷。“这类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案件当事人常身处同一社会关系链条中,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亚斌表示,办理这类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践也已证明,这类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此法官们也积累了大量工作经验。”

适用案件范围有严格限定

于是,为有效将社会矛盾及时、全面“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身边、化解在源头”,使司法工作更有力量、有温度,松江区刑事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应运而生。据介绍,松江公检法司四家单位会签了《关于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细化刑事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对接合作,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平台建立后,将以轻伤害案件为主阵地,打破传统刑事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法官单一调解模式,引入社会力量,探索建立被犯罪破坏社会关系的“自愈”快车道,并以调处平台为抓手,融合四家单位资源,搭建全流程可驶入的更多“匝道口”。

对可适用调解的轻伤害刑事案件范围,《工作办法》进行了严格限定,审判阶段应同时符合四大条件: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之合力,亦为“监督合力”

充分引入社会调解力量,是松江区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的主要探索方向。今后,将以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工作室、各街镇调解室等为基础,选派多名在民事赔偿等领域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入驻,专门负责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针对一体化调解工作要求,通过集中培训与观摩交流相结合、专家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等方式,丰富调解员的知识储备和化解矛盾技巧,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家单位还将进一步探索机制衔接、资源融合、数据共享等工作,加强对调解案件的全面审查,为矛盾实质性化解奠定基础,同时对调解事项与程序严格监督,使调解之合力亦为监督合力。《工作办法》对调解事项进行严格限制:人民调解员仅可就轻伤害案件中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进行调解,以确保调解事项与人员相匹配,案件准确处理。

调解程序上,在审判阶段,对自诉或提起公诉的轻伤害案件如附带民事诉讼,松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调解,或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如委托调解,期限为1个月。情况特殊需延长的,调解组织可向委托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当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调解组织在结案后5日内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等材料移送法院,可作为法院作出从轻判决的依据;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调解组织在结案后5日内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移送法院,并书面告知调解过程及理由,法院将对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决。各相关部门之间有效衔接、精准控时,确保程序不空转,高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不是司法“缺位”,而是对其“补位”

“引入社会资源,并不意味着公检法司的‘缺位’,而是为调解工作全面‘补位’。”上海松江法院表示,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既是该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阵地,更是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探索的新方式。

以审判阶段为例,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需全程介入,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而人民调解员也应及时与法官沟通调解方案,对调解案件的案发原因、涉案人员关系、家庭工作背景、前科劣迹、行为手段、伤害后果、认罪悔罪和赔偿谅解等情况还应进行全面审查,为调解员找准症结、化解矛盾打好基础。

正是有了这样与群众深入沟通、互为倚仗的优良平台,才有了“首案”中当事人的平和再会。调解成功后,法官再次严格审核了人民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最终使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被告人被松江法院从轻处罚,双方解开“法结”与“心结”。上海松江法院表示,在一个个案件背后,期待着社会关系更多得以“自愈”,真正实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朝着“捕人少、治安好”的未来不断迈进。

松江检方也表示,从源头上找准诉源治理发力点,将人民调解融入到轻伤害案件刑事诉讼全过程,强化多元联动,提供一体化服务,是继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之举。“一体化调解中心”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多维度参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推动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同频共振”,逐步形成具有特色亮点的“轻(轻伤害案件)松(松江检察)调(一体化调解)”松江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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