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钱雯晴
用于装修的瓷砖未拆包装被堆放在楼梯口,年近90岁的老人被倒地的瓷砖砸成十级伤残,现场监控设备损坏,事发成因众说纷纭,是瓷砖堆放不稳倒塌,还是老人抽取瓷砖包装纸所致?老人的损失谁来赔?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九旬老人“捡纸壳”被楼道堆放瓷砖砸伤
张某为装修房屋,与晴天装修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的装修合同。晴天装修公司在达科贸易公司订购了一批瓷砖。某日,达科贸易公司工作人员将瓷砖送货上门,在未与晴天装修公司沟通好卸货地点的情况下,将瓷砖堆放在张某房屋所在楼栋的楼梯口。小区物业公司对随意堆放的瓷砖也未予理会。
住在同一楼栋的年近90岁的老人王某,被倒下的瓷砖砸伤脚部,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无奈之下,王某将张某、小区物业公司、晴天装修公司、达科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然而,现场监控设备损坏。关于王某是如何受伤的,各方说法不一。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在回家途中,因瓷砖未妥当放置突然倒塌,不慎被砸伤脚部。被告各方均未对随意堆放的瓷砖尽到相应的义务,故均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与晴天装修公司签订的是包工包料的合同,自己并不清楚瓷砖为何倒地。作为原告的邻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营养费3600元。
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辩称,张某在装修房屋时签署了相关的装修协议和承诺书,约定责任自行承担。故王某损失应由张某和装修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晴天装修公司辩称,自己在达科贸易公司订购了一批瓷砖,达科贸易公司卸货后通知自己到货,自己安排搬运工将瓷砖搬到张某的房屋。据搬运工回忆,在搬运瓷砖的过程中,看到王某碰了瓷砖,想要拆掉瓷砖的外包装纸壳,搬运工正要出声制止时,瓷砖已经倒下并砸伤王某。自己并不是侵权人,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达科贸易公司辩称,瓷砖易碎,因此在卸货时,工作人员已经妥善放置,直至离开瓷砖都完好无损,不排除是王某因靠近碰到了瓷砖才发生瓷砖倾倒。在送货上门后,已完成瓷砖的交付,瓷砖的所有权归晴天装修公司所有,晴天装修公司应及时处置,因瓷砖产生的一切损害均不应由自己承担。
送货员称,事发当天傍晚,自己由达科贸易公司安排送货。到达后,自己从车上将瓷砖卸下放于楼梯边靠着。当时有一老人一直在瓷砖附近转悠,自己以为是房东家人在清点货物。卸完瓷砖自己就离开了,直到离开也没有人受伤。
王某为证明事发经过,申请其邻居赵某出庭作证。
赵某证人证言称,自己居住在王某的隔壁楼栋,看到王某往涉案的瓷砖走去。突然听到有人喊:“王某受伤了!”自己上前了解情况,当时王某已经被扶起,脚部受伤,瓷砖倒在地上。自己并未看到瓷砖倒下的瞬间,但当时围观的人说是王某动了涉案的瓷砖。当时卸货的送货员不在现场,搬运工还在现场。物业公司的人员没有及时到场,在王某家人报警后才与保安、警察一起过来的。
庭审后,承办法官实地走访案发小区,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案情。
法院酌情确定各方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瓷砖是由达科贸易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送货和堆放,达科贸易公司与晴天装修公司未就堆放的方式、地点等进行具体约定,双方均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便将瓷砖堆放在楼栋进出口附近,未确保安全,确有不当。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而其与张某签署的责任自担的协议不能免除其管理义务,更不能阻却其因未尽管理义务所致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原告对其损害的发生亦有疏忽过错,根据原告己方证人证言、被告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原告系因主动拉扯瓷砖致伤具备高度盖然性。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多个可归责的因素共同作用而成。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各方赔偿金额。最终经核算各项损失,判决张某承担王某营养费3600元,达科贸易公司承担25000元,晴天装修公司承担20000元,小区物业公司承担6000元。(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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