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照片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网络交友、网络直播、网络盗窃……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互联网接触日常化、低龄化,受一些网络乱象诱发、教唆导致的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时有发生。昨天长宁区法院召开“以法为名,守护未来,司法护航新时代新少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涉少刑事警示案例发布会”,面向全社会发布5起案情故事丰富、法律适用精准、具宣传价值和警示意义的案例。记者注意到5起警示案例中,3起案件与网络相关,再次给社会敲响了对青少年网络安全的警钟。
案例一:
女童网络“奔现” 落入桃色陷阱
12岁的小莉在手机应用商店里,发现了一个名为“XX园”的社交应用软件。该软件图标可爱,界面色彩丰富,小莉被深深吸引,下载至手机。下载后,立即有人来加她为好友,与她聊天。于是,小莉开始利用这个软件,与他人谈论生活、分享情绪。与陌生人聊天,可以放下防备、畅所欲言、无所顾忌,小莉觉得似乎找到了某种自由。有一天,她被焦某(20岁)添加为好友,双方聊得挺开心。焦某提出要加微信,小莉没有拒绝。在聊天过程中,小莉告知了焦某她的出生日期。焦某对此不以为意,仍约她线下见面。小莉出于好奇,瞒着父母私自赴约。见面地点在一家私人影院,小莉从未去过这样的场所,抱着美好憧憬前往。在影院包房内,焦某与小莉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当日,小莉在家人陪同下报案,焦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因“网友奔现”导致的性侵案件频发,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普及、经营者(如网络平台、私人影院、酒店旅馆、网咖等)经营行为不规范、家庭教育不到位等系列问题。现阶段,打造清朗网络空间、建立良好网络生态仍任重道远,未成年人面临着网络沉迷、欺凌、暴力以及网络信息杂糅等问题,以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往往无法与之抗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全社会都应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不同主体各尽其责,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互联网时代,新业态面临着监管不足的问题,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规范,经营者的法治观念淡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薄弱、社会责任感缺失、经营行为不规范,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给未成年人安全留下极大隐患。
据悉,长宁法院已向案涉网络平台和私人影院的经营者分别发送司法建议书,指出其经营中存在未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未尽内容审核义务以及环境设置隐患重重、变相提供住宿服务等不规范情形,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要求其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严格落实依法依规管理、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制、抓好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杜绝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司法建议发出后,案涉经营者第一时间回函,反馈其落实整改情况,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日后严格依法经营、加强法律学习、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案例二:
直播业态乱象多 就业打赏需谨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小周(17周岁)由他人招募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利用某网络直播平台,采用业务员假冒女主播的方式,通过交友软件在网络上寻找男性客户添加微信后吸引至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后业务员与女主播相互配合利用虚构身份,分别通过微信聊天和直播互动的方式与客户“谈恋爱”,继而编造女主播直播被辱骂需“开守护”、与客户谈恋爱需和公司解约等事由骗取客户充值至某直播平台。被告人小周在该公司任业务员,假冒女主播“妍妍”,骗取被害人李某等人充值共计5.9万余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小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大额打赏,不良的直播内容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养成,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甚至有部分不法分子招揽、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直播平台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2022年6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剑指网络直播打赏的不良倾向、违规乱象,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划出了底线和红线。
为此,法院建议网络直播平台做到:一、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二、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三、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严格内容审核、把关,持续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供给,为未成年人打造形式多样、正能量充沛的内容池。
由于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网络求职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在翻阅卷宗时,小周长期和父母缺乏沟通、缺失家庭关爱的情况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经委托社会调查发现,小周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很少回乡探望小周,平时的电话沟通也很少,有效的家庭监管缺失。小周只能在互联网填补内心家庭关爱的缺口,并逐渐沉迷网络无法自拔,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在家。之后小周独自外出务工,又因自身文化水平不高而屡屡碰壁。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他人诱导下参与直播诈骗犯罪。到案后,小周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考虑到小周已经大半年没有见过父母,承办法官特地在开庭前联系到了小周父亲,并要求其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严谨、规范的庭审程序使小周充分感受到了刑事审判的威严,严肃的法庭教育帮助小周进一步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小周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发言中,既表达了对自己过往管教失职的反思,也承诺今后多与孩子沟通、加强管教,弥补小周缺失关爱的童年。庭审结束后,法官特意安排时间给小周和父亲会见,通过父子亲情交流来巩固庭审的效果。
案例三:
钻网络漏洞 窃公私财物
被告人小张(17周岁)原是某县重点高中高三学生,平时繁重学习之余,会上网打游戏、聊天。2017年的一天下午,小张从QQ好友赵某处获悉使用某软件在某金融系统平台充值修改数据的漏洞线报,便找到另一朋友唐某,两人在当日下午由唐某操作,利用某软件在某金融系统平台注册充值账户过程中修改充值数据,窃取4万余元。小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且退出了所得赃款。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假充值的方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5天,并处罚金。
随着互联网技术、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途径更加多元顺畅,但同时隐藏着一些互联网金融风险。各类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漏洞,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目标系统存在的安全漏洞,通过网络抓包、改包、发包等技术手段,进行大额虚假充值,将巨大差额提现至自己银行账户,这实际上就是盗窃行为向网络虚拟空间的扩张。
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仔细阅卷、委托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多次亲赴看守所提审以及联系小张的父母,承办法官发现小张本性是个好孩子、好学生,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良朋辈的影响以及怀有侥幸心理,为了帮助减轻父母负担而实施了盗窃行为。而且承办法官注意到,小张在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也没有自暴自弃,仍然坚持看书复习。本着少年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承办法官将小张作为一个犯错的孩子看待,希望在人生的关键时刻拉他一把。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案生效后,长宁法院分别向小张及其父母、户籍地派出所、法院档案部门发出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封存小张的卷宗材料。在得知小张户籍迁移后,再次向其迁入地派出所发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协调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帮助小张得以顺利参加高考、考入大学。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特意当庭宣读父亲给小张写的亲笔信,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休庭期间安排父亲和小张会见,以父子亲情进一步感化小张,帮助其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给家人带来的伤害。释放当天,承办法官与小张父亲一同到看守所接其回家,叮嘱父亲加强监管引导,为小张送上高考复习资料的同时再次进行思想教育,巩固审判效果。此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判后回访,帮助小张沟通高考事宜,每年通信通话,持续关注、鼓励小张追求自己的人生梦想。小张复读一年后成功考取了某师范院校,在大学读书期间担任了校学生会主席、副团支书,并曾获国家级奖学金3次、省级奖项7项,获评某省优秀学生干部。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