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运动会 未听要领致摔伤

法院判决学校无过错 自愿补偿30%获准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5月30日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小李参加学校举办的趣味运动会,在障碍接力赛项目时,由于没听到技术要领,摔成了十级伤残。为此,小李将学校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学校对小李的受伤在教育或管理上不构成过错。

小李是上海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2019年11月9日,学校举办趣味运动会,小李在参加该运动会的障碍接力赛项目时摔倒受伤。之后,小李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双膝关节骨折。2021年5月20日,经司法鉴定,小李的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事发时,小李处于学校的监管之下,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运动时监管不力,未尽到教育监管职责,造成意外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则感到很委屈,学校表示为了组织的本次运动会特地委托了具有相关资质的体育机构进行协助,班主任对学生也进行了安全告知,且比赛当天指导人员还对该项目的动作方法及注意要点进行了示范和讲解。该比赛项目开始前,有学生进行了项目体验,有工作人员拿着话筒做着类似讲解的动作,并在障碍物处做了示范性动作,比赛过程中始终有数名工作人员在场,有的工作人员还拿着话筒做着讲话动作,参与比赛的大多数学生均按照技术要领单脚跨过障碍物、学校认为,事发时小李即将年满18周岁,应对自身安全有一定认知,但小李忽略自身安全做出高度危险性动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学校愿意从道义层面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对学校的义务过于苛责。学校认为本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中了解到,当指导人员指导技术要领时,小李陪着班级里的体育委员去拿参赛表格名单,从而错过了现场示范讲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法可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看出学校在组织趣味运动会过程中提供了安全的场地和道具,安排了工作人员和老师全程协助、指导,事发后亦及时将小李送医治疗,学校应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虽然事发时小李为17岁,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相关比赛项目本身危险性较小,属于符合该年龄阶段认知水平和参与能力的活动,且根据小李陈述,其是在比赛前因陪着体育委员去拿参赛名单(学校没有让小李拿)才没看到现场示范情况和听到相关讲解,但此种法律后果并不能归责于学校。况且,即便现场示范时小李没有看到相关动作,其在返回比赛场地后,亦看到了其他班级和本班级中先行参与活动学生的相关动作,而其为了获胜仍采取双脚跳跃方式跳过障碍物,导致重心不稳摔倒受伤,该结果的发生应属小李不注意自身安全所致。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对小李的受伤存在教育或管理上的过错。学校自愿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学校合法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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