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催收巨头”湖南永雄集团发布停业声明又撤回,有关催收的话题再次回到大众视野。记者从多个信源了解到,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起草的《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正在征求从业机构意见,这是时隔5年再一次征求意见,或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我规范催收行为的重要准则。
弥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失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丹冰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其制定的“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属于行业规定,实际上可以认定是“团体标准”,以弥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失。五年前,“贷后催收风控指引”所涉及的个人信息、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法律尚未制定,实践中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随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颁行实施,“团体标准”制定时机成熟。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杨忠孝表示,由于贷款业务分散、债务人还款意愿复杂、还款能力参差不齐,贷款催收往往是一个高成本的业务。加之贷款催收时掩盖不当贷款行为的动因,是否需要对于债务催收领域提供相对独立的规范未能达成广泛共识。但实践中债务催收机构地位不明、债务催收领域从业人员素质不齐甚至鱼龙混杂、催收行为异化失范、债务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等诸多问题持续存在。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多年来力图形成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的行为指引规范。
不应向无还款义务的亲友催收
以往信贷中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催收,电话辱骂、短信轰炸、威胁恐吓等暴力催收行为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对催收时间、催收对象等都作了细节规定,如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能在每日0:00至6:00催收;无约定则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以外的恰当时间催收。对单一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拨通电话的频次每日不应超过3次。此外,还明确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有义务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
杨忠孝表示,实践中行走在法律边缘的催收手段被广泛采用,“软暴力”催收方式不断“创新”,诸如扰乱债务人日常生活、以隐私相要挟、以损害声誉相威胁,更有甚者直接采取暴力与违法犯罪行为催收债务。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催收行为规范后,利益受到损害的债务人或相关主体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获得救济。贷款催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债务催收工作合规体系,优化工作机制与工作流程。
刘丹冰告诉记者,无关第三人对应的是不负有还款义务的亲属朋友等。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催收人员对无关第三人软暴力催收的情况,如打电话恐吓借款人的家人、对借款人的同事朋友进行骚扰、曝光无关第三人的个人信息等。不当催收往往涉及个人信息泄露、名誉受损、被骚扰等等问题。为此,民众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后,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或到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借款人拒不还款将面临法律制裁
现实中网贷逾期经催收仍不还款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若“征求意见稿”通过,有人担心是否会让催收机构束手束脚,而借款人则更加肆无忌惮,进一步加剧债权人回款的风险?
杨忠孝表示,“征求意见稿”并没有限制催收机构依法开展催收,反之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债权人或委托的催收机构在开展债务催收过程中,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申请破产或者债务清理等方式主张权利。对于依法形成的债务,借款人如果具备还款能力而拒绝还款,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在生效法律文书送达的情形下,借款人甚至可能受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制裁。
刘丹冰则表示,金融机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疑都会加重借款人的责任。借款人除了依然要偿还本金、利息之外,还要承担仲裁费或者诉讼费、律师费等。为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在“引言”部分明文列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 (见习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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