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级不匹配 投资者却坚持购买期货亏空

损失谁来担?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5月31日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童蕾  刘蒙

本报讯  投资者申请在期货公司开户,从事贵金属期货交易。经期货公司风险测评后,告知投资者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投资者坚持购买,到头来本金亏空蚀净,损失谁来承担?

投资者王某申请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并填写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经测评,王某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2,适配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而王某希望投资的普通商品期货风险等级为R3,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期货公司通过书面说明材料、视频验证等多种方式,告知王某并非适格投资者,并向其具体说明期货交易的特征和风险。王某经两次视频验证被期货公司警示风险后,仍坚持投资商品期货,并签署确认风险警示书,表示知悉风险不匹配情况,愿意承担投资风险。鉴于此,期货公司为王某办理了期货账户的开户手续。其后,王某开展贵金属等商品期货交易,产生大额交易亏损,并支出大笔手续费。王某遂将期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投资者王某认为:期货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商品期货的风险等级实为R5,期货公司未如实告知前述风险等级,导致其误判交易风险。故期货公司应当赔偿自己的投资损失和手续费支出。

期货公司认为:期货公司对王某进行了风险测评,书面明确告知了王某风险不匹配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解释了期货交易风险,并多次以视频方式重申匹配意见和投资风险,已履行适当性义务。在王某坚持开户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提供开户服务符合监管规定。普通商品期货交易的风险等级为R3系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确定,王某所称的R5风险等级没有相关依据。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为:期货公司在开户过程中,已经履行了解客户和了解产品的义务,期货公司对于案涉产品的R3定级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如实全面告知了期货交易的风险,明确告知了产品与投资者不适配的匹配结论,已尽告知说明义务,由于投资者王某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基于王某的要求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行为不违反适当性义务。因此,判决驳回投资者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投资者王某没有重视风险测评得出的产品与投资者不匹配意见,而是认为R3与C2数字相差无几,因此风险等级为R3的普通商品期货不会明显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但事实上,风险承受能力、产品风险等级系根据资产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经验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并非绝对的定量指标,投资者不宜根据两项指标数字差额的大小进行投资决策。法官提醒,投资者应当重视适当性匹配意见,进行理性投资。

法律对金融机构课以适当性义务。本案中,王某并非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其已经明确知悉期货投资的风险,亦明知其风险承受能力不适于进行期货投资,仍坚持要求开户和交易,此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尊重。投资者王某对其自主投资决策应当自担风险。适当性管理并不阻却投资者自主决定权,投资者经充分说明告知后应当自担投资风险。

此外,法官提醒,金融机构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投资者坚持购买不配适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基础上,尽到告知说明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充分理解投资标的的特征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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