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撤销决议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5月31日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引起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王某、谢某、赵某为平江县某公司登记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监事为王某。2022年3月10日,王某通知赵某股东会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后赵某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但并未在股东会决议(时间标明为上午9:30)上签字即离开了会场。赵某离开后,王某、谢某召开了第二次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时间标明为上午11时,决议写明:本次股东会会议于2022年3月10日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符合有关规定;股东会确认已按有关规定有效通知;应到3人,实到2人,持有股权27%的股东赵某经通知后缺席本次会议,不影响决议的效力等。决议内容包括同意免去赵某职务,任命谢某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等。上述决议作出后,该公司重新刻制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和监事登记。赵某认为,第二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违法,故起诉撤销决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因此,上午11时(第二次会议)的股东会召集程序,既违反公司章程,也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请求撤销决议的情形,该决议剥夺了原告赵某的参会权、议事权和表决权,不应认定为轻微瑕疵,因此平江法院判决撤销该决议。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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