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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王晓阳
吸烟有害健康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世界无烟日”的后一天就是“国际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和电子烟。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2起公益诉讼案件:当烟草专卖店未设立禁止向未成年人兜售香烟标识,当学校周边出现了售烟小店,未检检察官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以监督促监管,为未成年人筑牢禁烟防线。
警示标志必须放在显著位置
2022年年底,未检检察官在走访排查中发现,两家烟草专卖店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烟草制品的标志,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风险隐患,也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均作出规定,烟草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且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
于是,未检检察官履行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向烟草专卖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尽快落实警示标志和身份证件核验规定,组织售烟网点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标语或专用宣传标识,并严格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该区所有售烟网点的监管和日常巡查,广泛宣传、引导烟草网点经营者自觉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引导未成年人群体自觉远离烟草制品,守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
检察建议送达后,相关部门随即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专项行动,开展全面摸排检察和重点整改落实,并形成巡查监管的长效机制,相关专卖店也在显著位置设置了警示标志。
学校周边不得售卖烟草
“小区里有一个住户开了一扇窗户,也没有贴门头或者店标。里面有卖孩子的文具、书本,有饮料,还售卖香烟。但旁边直行不到20米就是个小学……”2023年2月,在办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被询问人向未检检察官提起他住所附近有这样一个小店。当检察官来到现场,果然从马路上一个窗口买到了香烟,而门店斜对面正是一所学校。检察官调查后认为,周边学生往来众多,可能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成长造成风险隐患,致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均作出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
未检检察官遂向烟草专卖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责令相关经营者进行整顿,同时进一步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机制,对该区学校周边是否存在售烟网点的情况进行排摸,及时依法处理,加快违法网点的清理,并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引导有关企业、组织、个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检察建议送达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整治行动”,对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法律对烟草制品销售规范要求的售烟网点进行整治,并实施全域排摸检查,对校园周边售烟网店进行全面检查。在整改后的“回头看”中,检察官看到小店已经将所有烟草制品下架。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尚未发育完全,吸食烟草制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检察官介绍,“为未成年人树立远离烟草的保护屏障,仍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商家应当遵法守法,不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电子烟等产品,学校和家长也应积极引导孩子树立良好的行为意识,远离抽烟等不良行为。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也会担当监督、监管职能,共同筑牢扎牢‘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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