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虚假病假是一种严重的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败坏了社会风气,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于治理虚假病假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者患病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开具病情证明,并根据医生建议的天数休病假、享受病假待遇,这是劳动用工中经常碰到的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在病假问题上弄虚作假的情况时有发生。
虚假病假不仅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造成了重大影响,更是一种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但是,治理虚假病假不仅仅是用人单位一方需要关注的问题,要杜绝虚假病假还需要综合治理。
首先是用人单位要注意防范虚假病假。
用人单位应当从规章制度入手,完善对病假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规定病假的申请程序、对病假的审核程序,比如可以让劳动者提供医院挂号单、就医记录册、病情证明单、医药费发票等医疗机构证明;明确规定对虚假病假的处罚。
由于虚假病假是一种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可以规定为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得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同时,可以建立对病假劳动者的探望制度,一方面体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心,另一方面也可当面了解劳动者病情的虚实。
其次是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诊治和开具病假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等证明文件。但是,实践中劳动者得以成功获得虚假病假的情形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医院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医生出于人情的因素或者经不起劳动者的纠缠而出具了相关证明。
对此,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
最后是司法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情况对虚假病假作出相应的处理。
劳动法虽然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前提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对劳动者的虚假病假不加惩处,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会助长弄虚作假之风。
总之,虚假病假是一种严重的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败坏了社会风气,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于治理虚假病假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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