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重操旧业”会让你身陷囹圄

一对渔民夫妇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6月07日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实习生  陈科扬

一对因退捕一度改行的渔民夫妇,数年后“重出江湖”,操起自己熟悉的渔具“拖曳齿耙耙刺”,驾着小船,徜徉于淀山湖上捕捞螺蚬……近日,李某、周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贪图小利,渔民夫妇“重操旧业”

李某、周某夫妇来自江苏,曾为持有捕捞证的专业渔民,在洪泽湖一带从事渔业工作。三年前,二人因退捕不再从事渔业,开始做起了杂工。在一次做工过程中,二人听闻周边人说起捕捞螺蚬贩卖可以获利,遂动起了歪脑筋,二人加入团伙,准备借此赚一波“外快”。

“拖曳齿耙耙刺”,属于机拖耙刺类型的渔具,是李某夫妇曾使用过的捕捞工具之一。2022年10月13日,该团伙驾驶四艘船舶,带着“拖曳齿耙耙刺”,从江苏来到上海淀山湖水域。

次日晚7时,李某、周某驾驶一艘无名船舶开始作业,他们先是使用渔网进行捕捞,后来两人发现渔网效率太低,费时费力,于是开始使用机拖耙刺进行作业,李某负责捕捞螺蚬,周某负责使用筛盘对螺蚬进行清洗装包,并计划事后前往码头,将成果卖于专门收购螺蚬之人。

然而,他们没有等到获利的机会。当晚9时30分许,二人所驶船舶被当地公安发现,民警当即上船将二人抓获。

在作案现场,民警查获耙刺两个,筛盘一个,所捕捞螺蚬经现场称重,约有2340公斤,其中约2300公斤为李某用耙刺所捕。称重完毕后,民警将所捕螺蚬现场放生。

今年4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周某提起公诉。

危害环境,“耙刺”已为官方所禁

同样是使用耙刺捕捞,为何李某、周某数年前的捕捞行为不违法,而在淀山湖捕捞螺蚬便属于违法?案发时所捕螺蚬已经放生,公诉人又为何认为二人的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了生态破坏?

庭审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指出,由于会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禁用渔具类型,明令禁用机拖耙刺该种渔具。庭审现场,来自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的科研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席,他指出,耙刺不仅直接对所捕的渔业资源造成损害,还会对水底的水生生物栖息条件造成损害,即使螺蚬放生,水底生态短期内也难以修复。

公诉人在庭审现场表示,被告人在案发时不具备在淀山湖合法捕捞的相应资格,同时,其使用的机拖耙刺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然而,对于作案现场李某所使用的渔具是否确为机拖耙刺,庭审现场进行了一番辨析。

真假“机拖耙刺”之辨

机拖耙刺,是一种以渔船作为动力在水中拖曳的渔具,在拖曳过程中,捕捞对象在水底被撅起,拖捕入网,渔具的结构是前方是一个刚性的框架,后面接一个刚性的网绳和网囊。

“可耙刺不应该是有刺的吗?”由于涉案工具在外观上无明显刺状结构,李某当庭表示。显然,他认为其所使用渔具并不是“机拖耙刺”。

庭审现场,专家证人也对案件中的捕捞工具作出了辨认与说明:“我们确定一种渔具是从渔具分类的类型式来综合判定,这个渔具从作业的捕捞原理可以确定为耙刺类,从作业的方式是拖曳的作业方式。”因此,尽管李某使用的耙刺外型有所不同,也不影响其类型认定,“基于渔具的类型式,综合来分析,结合国家的渔具分类标准,我这边专业的角度把它认定为拖曳齿耙耙刺。”

同时,针对耙刺的认定问题,被告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环节指出:“当事人系文盲,他对其使用的捕鱼工具是否在上海禁用确实不知。”而公诉人认为:“两名被告人作为曾经常年从事捕捞的渔民,对于禁渔规定应当有高于常人的了解。”

法庭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诺进行生态修复,且主动缴纳部分生态修复费用,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两被告人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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