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男孩天井坠亡谁之责?

开发商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了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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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楼顶天井坠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九岁男孩在小区楼顶天井坠亡

2020年12月13日上午11时许,家住湖南省江永县的张一楠在家中忙着准备午饭。其长子小明(11岁)与次子小刚(9岁)写完作业后,跟妈妈说想下楼玩。“玩一会儿就回来吃饭哦!”考虑到手头正在忙家务,张一楠随口叮嘱了儿子几句。

随后,小明与小刚便与三位玩伴一同到隔壁小区的七楼楼顶玩游戏。其间,小明、小刚和另一名孩子一同穿过楼顶采光天井围栏,走到玻璃面板上踩踏玩耍。小明和另一名孩子在玻璃面板边上走,小刚则走在玻璃面板的中间。不料,小刚脚下的玻璃突然破裂,左脚先掉了下去,小明与另一名孩子反应过来后立刻一手扶栏杆,一手去拉小刚,但尚未够着,小刚便直接掉到二楼天井的地面上,当场死亡。

痛失爱子后,小刚的父母认为,该小区采光天井一侧的防护栏远低于1.1米,且采光天井玻璃未采用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也未加装防护网,故小区的开发商何先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均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小刚的坠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等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小区开发商为何先生,2015年将房屋出售并为各位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案涉小区临空高度约为23.1米左右,天井围栏对着楼顶入口一侧围栏直接固定在楼面上,围栏高度为1.05米,其余三面则固定在隔热层上,围栏高度为1.2米,安装的栏杆高度符合建筑设计标准。设计单位的设计图上并未注明安装天井玻璃及加装防护网。但何先生考虑到安全、挡风、遮雨、采光等因素,便自行为业主加装了天井围栏及玻璃,但未安装防护网。

何先生辩称,原告作为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小孩自身也存在过错,与小孩坠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小区建筑物是经过合法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没有质量问题。同时,开发商早在事故发生前的2015年就已将小区的产权交付业主,对包括顶楼采光天井在内的共有部分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管理权。因此,开发商对原告孩子坠亡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单位认为,其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图纸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住建部门报批通过。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严格按图施工,其工程质量得到了监理部门及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验收认可,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工程。因此,双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建局则认为,住建局仅为小区项目的规划、施工许可审批与监管单位,与小刚的坠亡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小刚坠亡的危害后果,是由于其自陷危险行为造成的,应由其监护人和自身承担。住建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损害责任承担比例如何分配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刚坠亡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份额分配。

首先,小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方作为小刚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小孩的安全教育及监管缺乏足够的重视,小刚的不当行为将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身及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开发商何先生未完全按照设计图建设,自行加装了采光天井玻璃,虽安装防护栏的高度、使用的玻璃均未违反国家建筑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但天井旁未设置有明显的禁止儿童进入标识。因此,开发商加装玻璃行为创设了安全隐患的合理注意义务,但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规避危险,故对小刚的坠亡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

最后,案涉小区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履行法定义务,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县住建局作为行政职能主管部门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原告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上单位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原告方请求小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请。据此,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10%的责任,赔偿被侵权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摘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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