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罚不罚?

崇明法院审理一起环保行政处罚案件 原告服法当庭撤诉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6月09日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贺宇红  高端瑜

本报讯  企业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经告知整改后仍未予以补充,后被作出行政处罚,然后企业却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环保行政处罚案件,原告企业后对被告所作行政处罚表示认同,当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22年6月,被告崇明区生态环境局对原告上海某汽车服务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尚未建立2022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经告知整改后,于同年8月仍未补充管理台账,故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其处以人民币39800元罚款。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崇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休庭评议期间,法院向原告公司详尽释明了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要求,该公司对生态环境局所作行政处罚表示认同,当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公司希望区生态环境局能够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给予充分指导。区生态环境局表示将加强相关专题培训,帮助辖区企业规范管理危险废物,避免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件。

为充分发挥生态司法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环保法律意识,当天的庭审现场,崇明法院还邀请了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辖区内涉及危废排放的企业代表旁听庭审。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围绕如何依法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如何优化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开展“以案释法”。法官说法: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害特性,一旦脱离监管,流入外环境,将对社会和生态造成严重影响。

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气等是否存在危险废物,对于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必须依法严格管控,比如对危险废物按规定进行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台账记录责任人、依法将危废交由取得许可证的主体进行处置等。尤其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以来,企业要做到合法经营、减少违法风险的前提,就必须要做到知法、懂法。

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应当将法治理念贯彻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体与程序正义并重,刚性与柔性执法交融。执法过程中,可以通过普法与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向当事人客观、真实、充分地释明其违法事实和经过,普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说明造成的危害和后果,给予其改正的机会,让当事人清晰地认知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从而增强企业对执法行为的配合度和认可度。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查处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及时整改违法问题,对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酌情作为处罚裁量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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