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季张颖通讯员张蕾
本报讯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意味着电子烟行业正式进入“强监管”阶段。然而,仍有人在明知国家各项政策规定情况下,顶风作案,无证售卖调味电子烟。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9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外销售“悦刻”“tank”等各类品牌电子烟。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负责联系上下家、寄送快递,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按照吴某某的指示分拣、打包电子烟。
今年1月,警方在吴某某住处扣押各类待售电子烟1700余盒,经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估价上述电子烟价值16万余元。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电子烟均为非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销售目录内的电子烟产品,不符合电子烟GB41700强制性国标的要求,部分产品包装标识为全外文、无商品条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奶茶杯”“可乐罐”等调味电子烟因外形新颖、口味甜腻,尤其会吸引判断力差、追求新鲜感的青少年关注,但这些电子烟中含有大量烟油,并且在生产时随意添加各类添加剂以改变电子烟口味和颜色,对人体危害更大。更有甚者,让调味电子烟成为新型毒品的载体。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等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或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卷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尤其随着《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标”的陆续出台实施,有据可管、有标可依的电子烟监管时代已到来。电子烟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广大消费者也要对电子烟有清醒、明确的认识,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更切莫通过非官方平台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