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曹赟娴
航空公司将飞机送去维修,却无力支付费用,公司还被裁定破产重整。维修方有权将飞机拍卖吗?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这起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航空公司向负责维修的科技公司支付维修费、停场费等共计1200余万元,如未能支付,则科技公司有权将涉案飞机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随后,被告、第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飞机维修费未支付
2019年,某航空公司将三架飞机送至某科技公司处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830万余元、停场费用418万余元。飞机维修完成后,航空公司要求对其中两架飞机执行为期2年的封存检,产生维护工时费用46万余元。
之后,因该航空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费用,科技公司将其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否则可将这两架飞机协议折价或以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航空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后,针对原告诉请辩称,涉案飞机系航空公司向第三人租赁后所使用,并非公司财产,故科技公司无权留置。同时涉案飞机属于可分物,科技公司留置的财产价值已超过债权金额,故不同意其行使留置权。
由于两架飞机及对应的发动机均属于融资租赁物,出租人即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为两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追加。
第三人租赁公司述称,作为两架飞机的出租人和登记的权利人,公司对飞机机身具有所有权,有权取回飞机,并且发动机是飞机重要组成部分,被告关于飞机可以拆解的观点无事实依据。
另一第三人租赁公司述称,科技公司主张留置权缺乏事实依据,即使其留置权成立,涉案的飞机价值也远超过债权金额,构成超额留置。
法院:认可留置权主张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对航空公司的债权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对涉案飞机行使留置权有无依据。根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而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换言之,只要涉案飞机是航空公司合法持有的,就可以成为适格的留置物。
同时,作为高价值移动设备的飞机,一旦将机身与发动机进行分离,将会极大贬损飞机的价值,故对于航空公司提出的分割处置方案,法院不予认可。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应向科技公司支付维修费、停场费以及维护工时费。如未能支付,则科技公司有权将涉案飞机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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