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非法狩猎者变为生态守护者

何为“劳务代偿”?三分院释法说理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6月21日

□记者  夏天  实习生  陈科扬  通讯员  汪东峰

本报讯  “我将自愿从事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景观林、中兴镇富圩村社区自然中心的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境宣传等服务,并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24400元……”经过三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龚某某自觉认识错误,在支付相应赔偿款外,主动提出以劳代偿的形式履行赔偿义务。

龚某某系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的被告,该案中,龚某某在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鸟类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2月2日、2月5日在属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的崇明区东旺沙11号、13号地块内,使用高毒农药“呋喃丹”(又名克百威)毒杀野生鸟类109只,致使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危及生态系统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分院遂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09只涉案鸟类中绿头鸭49只、斑嘴鸭45只、绿翅鸭1只、未能识别种14只,全部为野生鸟类。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区域因非法狩猎行为致生物资源经济损失218000元。龚某某依法应当赔偿该损失,支付鉴定费用并赔礼道歉。

然而,对龚某某的经济处罚并非是这起案件的终结。实际上,案件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曾邀请专家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发现涉案区域地处崇明生态岛东滩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附近,未种植开发,并从村委会处了解到该区域目前正需要景观林护林员及社区自然中心养护人员。

单一的经济赔偿并不能直接弥补环境生态的损失,是否可以通过主动教育,让赔偿义务人自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用劳务代偿部分经济处罚,从环境资源破坏者变为保护者,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三分院遂探索“以劳代偿+金钱赔偿”的方式,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被告龚某某自愿表示,希望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进行赔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告龚某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共计218000元),其中货币赔偿共计124400元,剩余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保宣传等形式劳务代偿。

龚某某在调解协议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全部货币赔偿金,并且已至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村民委员会报到,履行前述劳务代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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