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破解执行难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6月21日

李浩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6条规定“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现代信息技术在破解执行难方面的作用已经为以往的实践所充分证明,如充分运用对于构建与完善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意义重大。

□信息化的财产查控系统,极大地提高了查找财产的效率,法院的执行人员可以足不出户,利用上述财产查控系统,在网上发出查询财产的请求,高效地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财产查控。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网上司法拍卖一举解决了传统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实行网络司法拍卖后,整个拍卖活动在线上进行,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参拍人查看拍卖物品、参与竞价、支付拍卖金等均通过互联网完成。

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执行程序以来,我国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就在不断地修改与完善,负责民事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在持续进行执行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回顾四十年来执行制度改革与执行立法完善发展的历程,尽管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根主线——解决执行难。

如果我们不沿着这根主线去思考与分析这四十年来的改革,我们就无法知晓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做如此的修改、也无法解释法院为什么要推出这些改革措施,更无法理解《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一些规定。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主线是解决执行难问题

2022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6条规定“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之所以把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规定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方面在于现代信息技术在破解执行难方面的作用已经为以往的实践所充分证明,另一方面在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充分运用对于构建与完善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意义重大。

执行难问题出现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的后期,到了九十年代末,执行难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必须直面、必须解决的问题。关于执行难的表述,有“旧四难”与“新四难”之分,前者是指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执行财产难动,后者是指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排除非法干预难、清理历史旧账难。无论是“旧四难”还是“新四难”都包括了被执行人难找与执行财产难寻这两个因素,而且是排在前面的因素。

将这两个因素排在四难之首是有充分理由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践反复证明,如果既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强制执行程序根本就无法推进,找到了被执行人,如果无法发现可执行财产,执行工作照样会一筹莫展。而一旦找到了被执行人、尤其是发现了可执行财产,执行难的困境大多可以立马破解。

现代信息技术与破解查人找物难

在破解查人找物难方面,现代信息技术发挥了显著的作用。由于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与当地的公安机关建立了“点对点”的网络信息查控系统,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为逃避执行刻意消失的被执行人,而一旦找到了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地清偿债务。

一位律师朋友曾告诉我,一笔6万余元的债权由于不到被执行人,法院执行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债权人自己都认为没有希望了,后来法院通过“点对点”的网络查控系统找到了被执行人,面对将被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很快就向法院交付了执行款。

现代信息技术在破解执行财产难寻方面同样是效果显著,且对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尽管民事强制执行既包括对金钱请求权的执行、对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对作为与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但从各国强制执行的实务看,多数乃至大多数执行案件均是金钱债权的执行,我国也是如此。

对于金钱请求权的强制执行来说,因其客体为金钱,只要能够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法院的执行机构就能够采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进行强制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一般就不会出现。

在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方面,现代信息技术发挥了令人瞩目的作用。在采用信息技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之前,执行人员需要骑车或坐车一个个银行登门查找,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去实地查询,这“登门临柜”的线下查询方式存在着成本高、效率低、覆盖范围窄的缺点。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化带来的红利,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通过该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

除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外,多数地方法院在辖区内,建设了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与国土、税务、民政等部门对接,扩大查控范围,形成了对“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上述信息化的财产查控系统,极大地提高了查找财产的效率,法院的执行人员可以足不出户,利用上述财产查控系统,在网上发出查询财产的请求,高效地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财产查控。

现代信息技术与破解财产变现难

网络信息技术在解决财产处置难方面也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实现金钱债权,执行机构常常需要对已被查封、扣押的动产、不动产进行拍卖,将它们变价后向债权人支付。

传统的司法拍卖采用线下方式进行,法院往往需要将拍卖事务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成交率低、成交价格低,二是容易出现围标、串标,三是拍卖公司为获得业务向法院主管拍卖的人员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司法腐败。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网上司法拍卖一举解决了传统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从2010年起,上海、北京、重庆、河南、江苏、广西、浙江等省市区法院,纷纷探索司法拍卖统一管理,并逐步把司法拍卖活动从线下“搬到了”线上。实行网络司法拍卖后,整个拍卖活动在线上进行,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参拍人查看拍卖物品、参与竞价、支付拍卖金等均通过互联网完成。

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后,原先长期困扰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种种问题迎刃而解。

首先,拍卖的成交率与成交金额大幅度上升,以江苏法院为例,在采用线下拍卖方式时,每年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亿元,采用网上司法拍卖后成交额大幅度上升,2014年的成交额为116.4亿元、2015年为192.2亿元、2016年为353.6亿元、2017年为620.7亿元;其次,网上司法拍卖有利于更多的竞买人参与、能够实现充分竞价,有效地杜绝了下线拍卖可能发生的串标、围标;再次,网上司法拍卖将整个拍卖活动置于阳光下,有效地解决线下司法拍卖时有发生的暗箱操作与寻租;最后,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吸引司法拍卖入驻,对司法拍卖不收取费用,司法拍卖从原来的高佣金变为零佣金。

在总结地方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了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2017年3月该平台上线至2022年6月底,共进行网络司法拍卖462.3万次,成交金额2.01万亿元,标的物成交率64%,为当事人节约佣金619亿元,在高风险的司法拍卖领域实现违法违纪零投诉。网络司法拍卖如今已成为原则性的、首选拍卖方式。

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得到充分运用,与党中央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密切关系。1999年7月,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专项报告后下发了11号文件,要求全党、全社会大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重大决策。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的第一号文件是《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我国法院之所以能够建立功能强大的查人找物的网络系统,其背后是在党中央支持下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2010年7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20个单位共同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都是该机制的创设单位,根据执行联动机制的要求,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的职责。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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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化敏感数据保护。敏感个人数据是指与个人隐私或合法权益有关的数据,包括政治与宗教观点、健康状况、生物遗传信息、性取向、违法犯罪记录、个人位置信息,以及个人在信贷机构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交易或担保信息。在处理敏感个人数据前,数据处理者应当告知数据主体敏感个人数据的内容,并得到数据主体的单独同意。

三是规定违法报告义务。数据处理者发现违反个人数据保护规定的行为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72小时内向公安部网络安全和预防高科技犯罪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涉及的主体、数据类型和数据量,负责实施数据保护的组织或个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数据处理者为降低损害后果所采取的措施等。(越南语编译:李卓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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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行为人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以猥亵为目的,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以下行为,可对其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恐吓、欺骗或引诱要求见面;被拒绝后仍不断要求见面;提供金钱或其他利益并要求见面。  (日语编译:王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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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适用主体。新规定适用于三类主体,一是注册地为德国,且在德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内有分支机构的非合并企业;二是注册地为德国,且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内有分公司的母公司;三是注册地在德国,但其母公司为注册在非欧盟成员国的中大型公司。

二是强化披露义务。在连续两个或以上财年中,如果上述三类企业每年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约合人民币58.6亿元),则企业应在公司登记册中披露上一财年的所得税信息,并在在公司网站免费公开德语版本。

三是规定制裁措施。如果企业违反了所得税信息披露义务的,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最高可被处以25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89万)的罚款。(德语编译:魏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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