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昨天是第十三个“世界海员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船员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上海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记者从会上获悉,2018年至2022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船员劳务案件和涉船员海事特别程序案件1137件,审结1197件,涉案总标的额1.45亿元。其中,船员工资报酬纠纷占比达87.7%。上海法院加强涉船员案件的调解、化解工作,相当一部分一审船员劳务纠纷以调解、和解撤诉方式得到解决,案件调撤率约占77.2%。
下一步,上海法院将进一步加大船员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以法治护航海上漂泊的船员,为我国航运业的开放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船员工资报酬纠纷占比达87.7%
加强船员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海运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全球90%以上的国际贸易通过海运完成,而海运业的发展离不开船员的劳动和付出,加强船员权益保护,对促增长、稳就业、护民生意义尤为重大。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金水现场介绍,2018年至2022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船员劳务案件和涉船员海事特别程序案件1137件,审结1197件,涉案总标的额1.45亿元;受理涉船员执行案件482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855万余元;收案纠纷主要类型集中在船员工资报酬、船员人身伤亡,其中船员工资报酬纠纷占比达87.7%。
据通报,由于船员流动性大、就业灵活性强,在航运市场上,除签订传统劳动合同的船员外,还有劳务派遣关系和不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船员,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中介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船舶承租人等多种关系,在工资报酬的支付主体、船员伤亡的责任主体等问题上容易产生较大争议。因此,涉船员案件主要呈现出涉诉用工关系比较复杂、受疫情影响特征明显、涉外连接因素较多、一审化解率较高等特点。
上海法院加强涉船员案件的调解、化解工作,除参与船舶拍卖款分配一般需要依据确权判决外,相当部分一审船员劳务纠纷以调解、和解撤诉方式得到解决,案件调撤率约占77.2%,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96名中外船员遭欠薪1200万元
妥善处理涉外劳务纠纷案,彰显大国担当
发布会上,上海高院从体现船员职业的国际性、强调船员用工的规范性、关注船员纠纷的特殊性、彰显司法为民的能动性4个角度,发布10起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这10起案例包括判决结案、调解或和解撤诉结案、群体性重大案件、体现裁判规则和反映工作机制的案件等多种类型,在船员权益保障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充分展现了上海法院在依约保护中外船员合法权益、引导船员用工市场健康运行、关注船员职业特点和海事特色、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如“巴哈马籍‘辉煌’轮船员劳务纠纷系列案”中,原告196名中外船员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被告钻石邮轮所属的巴哈马籍“辉煌”轮上担任水手、轮机员、服务员、厨工等职务。在此期间,钻石邮轮累计欠付船员工资约人民币1200万元。
2019年3月,船员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在上海港吴淞口锚地的“辉煌”轮。船舶被扣后,钻石邮轮未提供担保并任由船舶、船员滞留不顾,维持船舶安全、船员生活的费用与日俱增。2020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应船员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辉煌”轮依法启动司法拍卖,将变现款项保全以清偿债务。
案件中涉及船员人数众多且三分之二为外籍船员,在船方对船舶和船员“弃之不顾”的情况下,解决船员下船遣返成为案件审理中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
对于身处异国他乡的船员来说,陷入了返乡心切和担心一旦离船恐怕工资无着的两难境地,尤其是数百名外籍船员对如何进行这场异国诉讼顾虑重重。为此,海事法官主动协调各方,在海事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登轮受理船员起诉,逐个面对面审查立案材料、进行身份认证、办理授权委托,并向中外船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稳定船员思想情绪。同时,积极联络船员劳务派遣公司、船东互保协会等相关方安排在船船员的临时生活安置与后续遣返,落实船舶管理公司对被扣船舶进行看护。
通过案件实体审理,法院认定原告船员与钻石邮轮建立了船员劳务合同关系,钻石邮轮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确认船员的前述债权对“辉煌”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最终,船员被拖欠的工资尽数获得清偿,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船员工作时受伤,赔偿金直接支付专款账户
长三角司法协同联动保障救济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上海法院积极发挥长三角区域海事司法创新引领作用,主动延伸海事司法服务,推动长三角地区司法协作联动。如“兴运公司诉太平洋财险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起长三角司法联动协同办案、审执兼顾的典型案例。
案例中,原告兴运公司就其所有的“兴运099”轮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船东责任险。
船员王某某在轮上工作时受伤,保险公司向船运公司支付了部分理赔款54万余元,尚有29万余元未付。
为此,船运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赔偿金。同时,船运公司仅将已经收到的54万余元赔偿款中的32万余元赔付给了船员王某某,王某某在南京海事法院起诉船运公司还应赔偿51万余元,该诉请获得南京海事法院判决支持。
然而,因船运公司缺乏履行能力,王某某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获清偿。保险公司抗辩认为,责任险的理赔前提是船运公司对外实际承担责任,现船运公司并未向船员进行赔偿,且先期已经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也只向船员支付了部分,拒绝进一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船东对船员责任险项下确实还应赔付29万余元,但应以船运公司向受伤船员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该案中,船运公司如果没有保险支持,确实无力先向船员赔偿;且船运公司之前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也没有全部赔偿给船员。若判决保险公司向船运公司支付剩余保险赔款,难以保证最终由船员获偿。
为此,上海海事法院借助长三角海事法院司法协同机制,与南京海事法院协调联动,判令保险公司剩余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至南京海事法院执行案件专款账户,用以履行前案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亦写明保险公司的支付路径。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并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
上海高院认为,上海海事法院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充分运用长三角海事司法协同机制,与南京海事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判决将船东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到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账户,打消了保险公司就赔偿金能否实际支付受伤船员的顾虑,最终使受伤船员的利益获得了安全保障和充分救济。体现了长三角海事法院共同加强船员权益保护、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也是防止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纠纷实质化解的一个具体实践。
建立涉船员权益案件“立、保、审、执”绿色通道
切实保障船员权益
近年来,上海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的理念,着力强化政策和制度供给,妥善化解涉船员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司法的服务保障功能。
一方面完善对船员案件的专项审理机制。上海海事法院建立涉船员权益案件“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特别是针对船员申请扣船案件,形成立案、审判、执行联动响应机制,迅捷高效回应司法需求。
同时优化对船员权益的司法保护政策。针对船员在用人用工关系中所处相对弱势地位的现实,加大司法政策的保护力度,重点纠治违规外派、将社保费用计入“打包”工资、以实习培训为名规避建立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等侵害船员利益行为。
此外,上海法院还创新对船员纠纷的诉源治理模式。依托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审判工作站辐射功能,经常性地深入行业、企业开展司法宣传和巡回审判,提升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合规守信、互助共赢的法律意识,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同时彰显对船员群体的司法人文关怀,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船员申请诉讼费缓、减、免缴给予支持,对遭受人身伤亡、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的船员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以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压力。
据悉,下一步,上海法院将继续围绕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促进船员就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船员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为我国航运业的开放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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