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救人应如何补偿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7月03日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法律之所以规定此类事件中的受益人应当承担必要费用和给予适当补偿,就是为了从制度层面鼓励和确保此类情况发生时,能有人愿意伸出援手。

我国《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实践中,管理人和受益人就“必要费用”或者“适当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标准产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必要”和“适当”这样的表述,实际上的确难以确定一个标准,一旦双方认识不一是有可能产生纠纷的。

以前一段时间发生的“珠峰救人事件”为例,根据相关报道,施救方就一度因为救援支出等问题,和受益人在沟通方面产生了一些意见分歧。

最终,受益人聘请的登山公司发布声明,表示本次产生的救援费用与物资应由该公司承担,目前救援物资已归还、相关经费已支付,其他事项已协调解决。

至此,这起事件中围绕施救费的争议应该说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以这起事件为例,分析一下此类事件中

首先,“必要费用”和“适当补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假如“救人方”是在登顶后下山过程中发现人员遇险,不顾疲劳将其救下山,虽然同样非常辛苦,但歇息几天后,对救人方的身体没有什么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施救方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也没有额外支出费用。

但是,如果施救方是在登顶过程中实施救人的。这就等于放弃了一次登顶,也就意味着之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及支出的费用都白费了。

而对于登顶珠峰来说,需要事先做好身体训练及物资准备,有的还需要聘请专业公司提供的向导以及后勤保障人员。如果是因为在登顶过程中救人而没有完成登顶,这一系列准备及支出就应当转换成救援的“必要费用”。

有人会说:救援者可以在山下休息几天,再进行登顶,这样损失就能少一些。但这样的说法恐怕是不现实的,施救者已经攀登到8450米的位置,随后又救了人下山来,如果简单休息几天就再一次尝试登顶,这无异于拿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开玩笑。

其次,即使从事后看来,有些支出的费用过多了。但从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来看,也不能认为是“不适当”的。

比如救人者为了保证施救成功,花费重金聘请当地向导一同救人,那么这笔费用也应当属于“必要费用”。

此时我们不能简单地评判聘请向导的费用是不是高于市场价格,因为这是基于突发、特殊情况下为了让当地向导能够参与救人而临时确定的价格,不是事先通过多方比价后聘请向导的费用,两者不能简单地进行比较。

在当时的特殊情境下,我们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心态和认识,来判定施救方的每一个决定、每一笔费用是否完全适当。

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此类事件中的受益人应当承担必要费用和给予适当补偿,就是为了从制度层面鼓励和确保此类情况发生时,能有人愿意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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