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极目新闻”报道,来自武汉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小奇(化名)最近遇到了一件令他困扰的事情。今年5月,他向武汉一家信息技术公司投了简历,应聘的岗位是策划,经过两轮面试后收到了单位发来的“聘用意向函”。在体检环节,公司以小奇长胖20斤为由决定不聘用他,这个消息让小奇无法接受。
收到聘用意向
却被拒绝录用
“对于公司的说辞,我没有办法接受,我应聘的是策划岗,这个岗位事先也没有说明对体重有硬性要求,以这个理由拒绝录用我,我感到很气愤。”小奇告诉记者,自己今年刚刚大学毕业,5月4日在某招聘网站上向该公司的策划岗位投递了一份简历,没过多久收到了回复,经过了两轮面试后,5月27日收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来的“聘用意向函”,要求他去进行体检,6月2日体检过后,小奇将体检结果上传到网上,原本以为可以直接入职的他在单位附近租住了房子,准备按时入职报到,但事情却发生了反转。6月12日,自称是公司HR的一位女士给小奇打来了电话,说因为小奇的体检报告上比简历上所填写的体重胖了20斤,认为小奇不诚信,所以决定不录用他。
听到这个拒绝录用的理由,小奇感到又难过又气愤,“我应聘的岗位事先也没有说明对体重有要求,难道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可以长胖吗?”小奇表示,因为很久没有称过体重,可能最初投递简历时印象中的体重和实际体重之间有偏差,再加上这段时间暴饮暴食,也导致了体重的增加,但是他认为这都不是公司不录用自己的理由,“两轮面试的时候也没有说到体重这个问题,现在用这个理由来拒绝录用我真的很可笑,我希望能给我一个说法。”小奇告诉记者,因为“长胖”而被拒绝录用这个理由也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压力,而且自己这段时间因找工作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公司也应该有个说法。
属于缔约过失
可向公司索赔
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的王海鹏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非为对体重有特别要求的岗位,而且并未提前做出说明,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的。
在此事件中小奇与用人单位为了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所发放的聘用意向函,以明确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薪酬待遇与其他双方权利义务等,聘用意向函即为双方磋商的一种表现。“双方依据聘用意向函达成的合意仍为预约合同的合意,目的在于约束双方按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当用人单位向小奇发送聘用意向函且小奇明确表示愿意入职后又拒绝与他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已经达成的预约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一方面讲,此情况下,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了竞合。”
王律师表示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保护、通知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和)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合同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法第3条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缔约过失责任设立的初衷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从该条推知一方因过错未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结论。
王律师建议,因为双方的实际用工关系尚未建立,但因为要约和承诺已具备,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为此,不用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别前置程序,小奇可以按照民法典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公司赔偿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及损失。虽然小奇还没有正式签合同,但是有聘用意向函的,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可以酌情进行计算赔偿。
(林楚晗 李娜 牟梓苓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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