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罚金谁承担?大房东二房东闹上法庭

法院:二房东作为违约用电受益者应担责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7月04日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段文澜

房屋被电力部门以窃电行为处以罚金,然而大房东和二房东之间却就窃电行为所致的罚金如何承担产生争议,故而闹到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房东作为实际使用涉案房屋期间违约用电的受益者,应承担实际使用房屋期间所对应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被处罚金引发争议

前两年,胡某与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邱某承租胡某名下一套房屋,租期6年。邱某承租房屋后征得胡某同意对外用于转租,双方就电费约定由邱某自行按照电力部门账单自行向电力部门支付。邱某将房屋各个房间分别对外转租,因此在各房间安装了独立电表,次承租人向邱某按照电表计量读数向其支付电费。

租期履行过半,电力部门查出房屋存在严重窃电行为,故就房屋补收电费并就窃电行为按照规定处以罚金,但胡某与邱某就窃电行为所致的罚金如何承担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原告胡某诉称:在租赁期内,自己按约将房屋交付邱某使用,但是邱某却在租赁期内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跨接窃电,导致电力部门向自己开具了补收电费以及违约金的账单,窃电行为系邱某所为,房屋使用期间电费应当由邱某承担。

对此,被告辩称自己在承租房屋后并未改动过电表,只是在各个房间安装了独立电表,并未实施过窃电行为,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法院:被告行为显有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邱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系争房屋因存在窃电情形致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虽然邱某辩称其未实施窃电行为,也表示自己对存在窃电行为不知情,然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供电部门系在邱某承租期间发现系争房屋存在窃电的情形;其次,邱某作为承租人,对系争房屋及其电表等设备进行直接的使用与管理,而且其承租系争房屋用于转租,数年来按照其安装的分表计数方式向次承租人收取电费,并根据供电部门的单据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故其对于用电异常情况应为明知,但其既未提出异议,亦未将用电异常情况告知胡某或供电部门,显有不当。

同时,胡某作为出租方,按约向邱某交付了系争房屋,履行了作为出租方的相应合同义务,在电费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的情形下,其不具有实施窃电行为的合理动机,并且其交付系争房屋的时间亦早于供电部门确定发生窃电行为的起始日期,故其对于系争房屋发生窃电情形及被采取中止供电措施不具有过错。

法院认为,邱某作为实际使用涉案房屋期间违约用电的受益者,应承担实际使用房屋期间所对应的违约使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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