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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苏先生在一家私企上班,在单位突发性脑出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眼睛出现偏盲,无法胜任之前的工作。这种情况下,苏先生希望能够调任其他工作,或者申请提前退休。但苏先生不知道收入是否会得到相应的保障,或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向单位申请相应的补偿。
律师分析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苏先生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突发性脑溢血,则不符合工伤认定。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苏先生也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如果苏先生无法胜任单位安排的工作,可向单位请病假,并依法享受病假待遇。而在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形下,苏先生在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等补偿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被支持。
【事由】
苏先生于1999年入职一家私企务工至今,今年53岁。2012年公司开始给交付职工养老社保,2013年交付职工医疗保险至今。
今年3月17日,苏先生上班期间出现突然性脑出血,当场昏迷不醒,随即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诊断结果是突然性的血管破裂导致出血,住院半个月后出院,后期2个多月每周随时复诊,现在身体大部分情况已经恢复,但是眼睛出现了偏盲现象,已经无法从事之前的工作。
苏先生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交通费用,后期营养费用是否可以找公司索要补偿。同时,由于眼睛出现问题后工作起来很吃力,他想向公司申请调换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未能得到回应。对此,苏先生表示,自己没法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呢?如果提前退休,公司能否提供相应的收入保障,并交纳相关的保险?
【详细解答】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就苏先生的情形而言,如若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突发性脑溢血,则不符合工伤认定。
金玮律师表示,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此就苏先生目前的情形而言,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
金玮律师认为,就苏先生的遭遇而言,可向单位请病假,并依法享受病假待遇。除非单位自愿并同意支付,否则苏先生向单位主张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等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将难以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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