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实践,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此项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合同行政监管制度在民法典时代的创新发展,为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具体展开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法治日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列明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禁止情形,尤其是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明确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义务,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过去,在格式合同领域,缺少长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此次出台的《合同行政监督理办法》对此做了明确回应,将实践中形成的、结合了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强制性执法与柔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合同行政监管这一“小切口”,谋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文章”,进一步夯实合同行政监管的法治基础。合同行政监管不仅可以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难再“横行”,而且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既可以提升当事人合同法律意识,保障合同各方权益,也可以减少合同纠纷,提升交易安全。因此,应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强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加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广力度,防范和纠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增强合同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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