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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徐荔 法治报通讯员 王晓阳
公司收到银行邮件称对公账户要年检,需要线上领取审核材料。公司财务应邀加入有“老板”在的QQ群后,按“老板”指示汇款进指定账户……殊不知这一切都是圈套,所谓的年检、老板都是犯罪分子编造、伪装的。而在侦办此案过程中,警方顺藤摸瓜,揪出了一条分工协作的帮信犯罪链条。
日前,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名涉案人员均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对公账户要年检?公司被骗185万元
2022年9月9日,一家物流公司的财务主管傅某收到一封“中国银行”发来的电子邮件,称他们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需要年检,让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银行陆经理领取材料,并留下了陆经理的QQ号。于是,傅主管拉着公司的出纳小夏一同添加了该QQ号,然后就被陆经理拉进一个QQ群。
“群里除了我们还有三个人,分别是陆经理和我们公司的两名老板。进群后,陆经理和两名老板一直在对话,让我们相信确有其事。后来,老板要求我们将公司账户内185万元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傅主管回忆,因为两位“老板”用的是真实姓名,指定账户也的确是公司对公账户,傅主管不疑有他,按照两位“老板”和陆经理的要求进行操作,“我和小夏分两次将款项转进了一家建筑公司名下。”
然而,刚转完账,傅主管马上接到了国家反诈中心的电话,告诉他们可能被骗了。傅主管意识到不对,选择报警。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QQ群里两位“老板”均是骗子假扮,而“陆经理”的IP则远在海外。警方找到汇款接收方某建筑公司,发现该公司只是为实施电信诈骗而设立的空壳,在收到185万元后,钱款已经迅速被转走。
而随着侦查的深入,一条帮信犯罪链条被揪出。
报酬不菲的跑腿“兼职”
2022年8月底,在江苏从事代理营业执照工作的郭某在游戏中认识了一个好友,他向对方透露了自己可以代办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没过几天,对方便为郭某介绍了一个代办工作,并承诺事成后报酬不菲。
同一时间,没有固定工作的张某和李某在网上各自找到一份兼职,张某要从山西赶往江苏,以自己的身份去注册一个公司并办理公司对公账户。李某则接到了一个“跑腿”的活,这趟“跑腿”可谓千里迢迢,他要从江苏赶往广西送材料。
2022年9月初,需要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的张某和郭某在微信群中“一拍即合”,相约去办理注册公司事宜。9月5日,张某从山西赶往江苏,同郭某碰头,并由郭某带领注册了一家建筑公司。二人随后又前往银行办理了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申请了200万元流水额度。
事后,张某立即将公司银行账户的U盾、法人章、营业执照等材料悉数交给郭某。
第二天下午,接了“跑腿”活的李某就赶赴一家网吧门口与郭某碰头,从郭某手中接过公司材料后连夜乘飞机从江苏飞往广西,凌晨时分将材料送到他人手中。
正是张某注册的这个空头对公账户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洗钱“中转站”,接收了傅主管所在物流公司的对公转账。而郭某、张某、李某的一系列操作,使他们成了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
2022年9月下旬,郭某、李某和张某陆续被抓获归案。
为赚“小钱”明知故犯
郭某、李某和张某到案后纷纷表示自己只是想赚点小钱:“我帮忙代办公司执照,赚点小钱。”“我比较缺钱,注册公司只是想办理贷款。”“想着就跑个腿可以给几千块钱好处费。”
“作为代理,难道不知道提供对公账户给他人存在风险吗?”“既然要开设公司办理贷款,为何还要把U盾、法人章、营业执照等重要材料都交给他人?”“什么跑腿工作这么好,不仅给买飞机票、订宾馆,还能给几千元钱?”面对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质问,郭某、张某和李某终于承认他们其实知道这个公司账户应该是用来从事犯罪活动的。
张某回忆,和郭某办理注册公司账户的过程中,他签署过对公账户不能出售、出借的承诺书,然而一转头,张某就将公司全部资料交给了郭某。
“还是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反正做诈骗的又不是我。”郭某交代。
李某则说:“我知道对公账户不能随便给别人,但我只是个跑腿的,不管这么多。”
检察官介绍,复杂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往往是环环相扣,从底层出售银行卡(银行账户)的“卡农”到微信或QQ引流的推广人,从使用话术骗人的骗子到负责转移资金的人员,被害人的钱款经层层转移盘剥,最终甚至流向海外。
审理该案后检察官认为,郭某、张某、李某明知上游联络人可能从事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赚取报酬,仍然实施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三人均受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各自的作用,从而促使一整个犯罪行为的完成,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虹口区检察院对三人提起了公诉,经审理,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张某、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对三人各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前述案件中,傅主管遇到的骗局其实是诈骗分子的“老套路”,针对企业、财务人员,不法分子往往会采取以下手段:
以公司对公账户年检为由,诈骗分子诱骗企业财务人员加入QQ群实施诈骗;
向财务人员发送好友添加信息诱骗其加入QQ群,伪装为公司、企业负责人或生意伙伴QQ,编造各种理由要求转账;
盗取财务人员邮箱,偷窥邮件来往记录,在交易达成时,冒充生意伙伴要求公司向陌生银行账户支付货款或欠款。
检察官在此提醒企业、财务人员,要提升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不要轻信QQ群、微信群、邮件中涉及公司转账汇款的信息,尤其是在网络社交软件中要求转账汇款的,更要提高警惕。银行不会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平台办理业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办理业务应当去银行柜台,不要轻信不明邮件、短信和电话,不点击不明链接输入自己的银行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等。
不要轻易添加陌生QQ、微信的好友申请,对于主动添加好友的,要仔细核实身份,必要时先电话确认再添加好友。
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针对QQ、微信要求的转账汇款,必须经过企业老板或相关负责人当面或经电话核实确认。若不幸被骗,要及时报警。
而针对郭某等人从事帮信犯罪的行为,检察官表示,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因为“小钱”就跑腿、“出借”个人信息或银行卡,这同样有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以这种赚钱方法并非正道也不会长久,不仅会造成他人的巨额经济损失,也会毁掉自己的人生。
知识链接>>>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顾名思义,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诈骗分子的帮凶。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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