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记者从企查查获悉,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向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与刘某送达民事判决书,关联案件为两人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现已审理终结。此前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定被告刘某对迪丽热巴构成侮辱及侵权行为,判决刘某公开道歉并赔偿迪丽热巴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公开信息显示,此前,迪丽热巴工作室曾公布过该案件的审理进展。
迪丽热巴一方表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11月24日之间,刘某通过昵称为“睡野迪”的微博主页在网站“新浪微博”中,公然持续发表大量微博博文,这些博文通过虚构事实、编造引人误解的言论及对原告的照片进行侮辱性图像处理等方式,在网络平台肆意谩骂,公然造谣、诽谤、中伤、抹黑迪丽热巴。经核实,刘某所发表的侵权博文均不属实,是有预谋、有计划的恶意中伤、诽谤行为,对迪丽热巴的名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迪丽热巴为知名女演员、歌手,在公众视野中树立了积极正面的良好形象,享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刘某发布的大量侵权信息,足以导致社会对迪丽热巴作出道德上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她的形象与声誉,从而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迪丽热巴经济收入,并对她的精神造成损害。为此,迪丽热巴起诉要求刘某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迪丽热巴作为知名影视演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原告应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为:涉案博文及配图文字是否构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原告名誉权,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涉案博文中多次使用原告肖像作为配图并出现“迪丽热巴”字样,根据博文内容及上下文关系,可证明普通网民能够理解相关言论均指向原告。涉案博文配图中使用原告肖像并配以的词,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中上述词语均具有贬损的含义,故被告在涉案博文配图中使用上述词汇指代原告,属于故意严重贬损原告人格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侮辱。结合涉案博文中关于“开了眼角”“开了嘴角”“整容”“填充苹果肌”“垫下巴”“整容后遗症”的词句,再结合当时背景,新浪微博的普通用户能够理解言论指向的是原告,被告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在博文中使用上述词句对原告进行评价,给原告造成负面影响,构成侵权行为。
据此,被告发表的微博内容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登报向原告迪丽热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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