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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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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高温天气停工,能否扣除工资
我叔叔平时需要在户外工作,最近由于天气炎热,有几天公司让他们停工了。
请问律师,法律对于高温天的工作时间是否有规定?因为高温而停工,公司能否扣除员工的工资? ——梁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同时该规定明确: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合同自动续签,是否符合规定
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一个自动续签的条款,约定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所有条款自动延续。
在自动续签一次合同后,最近我辞职离开了公司。
请问律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我能否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
——倪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续签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权益,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
由于你最初曾经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根据自动续签条款延续后依旧有效,因此你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
劳务派遣待岗,工资由谁发放
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工作。前段时间实际用工企业通知我和其他员工回家待岗,此后我就一直没有工作。对于我的收入问题,两家公司都表示应由对方负责发放。
请问律师,在实际用工企业停工待岗期间,是否应当发放我的工资?如果不发工资我应该找谁?——邱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对于你的工作及收入安排,需要根据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企业的协议来作出判断。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你没有被安排工作,只要在派遣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公司就应当至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报酬。
续约缩短期限,是否需要赔偿
我和公司原来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年底合同即将届满,公司向我提供了新的劳动合同,各项条件维持不变,但合同期限为1年。
我认为这属于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公司并不认可,认为合同期限的缩短不能算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究竟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田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对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判定,需要结合新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来比较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比较分析时一般应当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我们认为也应当纳入对比条件之列。
对此,一些省市出台的规定未予明确,而有些省市则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浙江省高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该条件应做广义解释,即包括期限、岗位、地点等。
据此,公司提出与你续订1年期劳动合同,该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认定为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由此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生劳动争议,应在何处仲裁
我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我认为公司辞退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但公司对我的诉求置之不理。
现在我打算提起劳动仲裁,但是我们公司注册地是在市郊的A区,实际办公地点在市里的B区。
请问律师,我应该在哪个区提起劳动仲裁?——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则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你可以选择向公司注册地(A区)或者实际办公地(B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是一旦仲裁管辖确定之后,如果你对仲裁结果不满想要去法院起诉,就只能在劳动仲裁所在区的法院起诉,不能再在A区和B区的法院之间自行选择了。
因此从便利仲裁、诉讼乃至将来强制执行的角度,建议你还是在实际办公地的B区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以向B区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约定竞业限制,能否予以解除
我女儿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她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相应地,公司应当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她支付经济补偿。
我女儿离职后一直在履行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从来没有支付过经济补偿。
请问律师,她是否可以索要经济补偿或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女儿可以索要经济补偿或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女儿的公司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你女儿可以起诉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同时要求支付此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
遭遇工伤事故,可享哪些待遇
我大伯在工作中受伤,目前已经在申报工伤。
请问律师,如果他获得工伤认定,大致可以获得哪些工伤待遇?——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已实现直接联网结算的,由经办机构根据规定进行网上审核;未实现直接联网结算需申请手工报销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此外,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持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相关伤残待遇。
婚姻家庭
想要收养子女,能否办理登记
我姑姑早年丧偶,此后一直没有再婚也没有子女。最近有个远房亲戚找到她,表示自己无力抚养子女,想要将孩子送给她收养。
请问律师,收养子女须符合哪些条件?是否应当签订收养协议?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登记?——罗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因此,建议你姑姑和对方签订收养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离婚冷静期内,出轨应否赔偿
我和丈夫本来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去民政局申请了离婚。由于离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因此并没有马上拿到离婚证。
然而我发现在冷静期内他已经和“小三”同居,并且毫不避讳。
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他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娄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还不算正式离婚,只有取得离婚证才算法律意义上的离婚。
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你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内与他人同居,你的确可以要求他给予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你就无法通过民政局离婚,而需要提起诉讼。
婚后获得提成,离婚如何分割
张某和妻子都想要离婚,但对于财产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原因是女方要求的财产数额过高。
张某妻子的理由是,张某在结婚登记后获得了一笔业务提成,数额较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而张某认为,业务是以前促成的,只是提成在婚后发放,因此没有理由分钱给她。为此,双方协议离婚的事陷入僵局。
请问律师,这笔提成款张某的妻子是否有权分割? ——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关于实际上婚前完成的业务,婚后取得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个人认为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如果该笔业务在婚前已经完全完成,只是在婚后才取得提成,应视为婚前财产,因为该笔业务在婚前已经形成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性质;
如果该笔业务是贯穿于婚前和婚后完成的,婚后取得提成,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关键要看业务完成的时间点,是婚前还是婚后。
放弃继承遗产,是否承担债务
张某的父亲日前去世,由于父亲生前债台高筑,因此他表示放弃继承。
请问律师,这样他是否可以不再承担债务?——李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
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张某可书面放弃继承,不承担父亲的债务。
再婚组成家庭,咨询继承问题
我的朋友萧某再婚时,自己的儿子已经18岁,再婚妻子的女儿只有10岁,属于未成年人。
请问律师,这样的女儿是否算“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她对张某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时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该法还明确,“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谓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日常的共同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实际扶养关系,也就是说,有照顾、帮助、依赖的客观事实,并相互视为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
一般来说,再婚时一方子女尚未成年,再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至成年的,即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将来是有法定继承权的。如果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就不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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