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查”上的风险提示,侵权吗?

法院:属于客观描述 维持原判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7月26日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某某查”APP中,自家企业被标注有多条用户充值后方可查看的“风险”,此举是否容易造成公众对公司的“误解”,并因而构成对公司的侵权?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上述问题展开辩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二审案件,认为“某某查”的风险标注属于客观描述,并非贬损性的评价,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风险”一词是中性还是负面?双方辩论

“如果不注册会员、充值升级服务,就看不到某某查公司运营的APP显示本公司具体有什么风险,会让社会公众误以为我们公司存在诸多信用风险。”一审阶段,某咨询管理公司表示,其在无意中发现,某某查APP显示其名下有多条用户不充值就看不到具体内容的风险信息,遂以名誉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查公司停止名誉权侵害行为,并公开道歉。

据悉,某某查公司多年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对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后,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征信查询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查公司APP发布的某咨询管理公司诉讼信息客观真实,并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构成侮辱、诽谤,判决驳回某咨询管理公司的诉请。某咨询管理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辞海》查询定义,‘风险’一词为可能存在的危险,显然属于负面词。”上诉人某咨询管理公司在二审时表示,本案中,某某查将“风险”与企业信息捆绑在一起进行标注,“必然对企业产生负面评价。”上诉人同时指出,“自身风险信息”需用户付费才能查看具体为何,但用户却不知晓“自身风险信息”与“法律诉讼”版块中的内容是重合的。

“被上诉人认为,‘风险’是一个中性词,不带有感情色彩,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某某查方面以“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宣传语为例,指出这里的“风险”并不会对“投资”这一行为产生任何贬损或负面评价。同时,某某查认为自身无侵权主观故意和主观过错,且“自身风险信息”均采集自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不具备违法性。

法院二审认为,涉案“风险”版块项下内容均为企业的涉诉信息。由于诉讼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将其归为风险事项,属于客观描述,并非贬损性的评价。“风险”标题也符合版块内容,不构成不当标题。

同时,某某查公司对风险版块作了必要提示,未付费用户可以通过其他官方渠道了解具体内容,不会造成对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致人误解。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诉源治理:虽未侵权,但应优化服务产品

法官表示,依据《公司法》,公司应当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标志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监管模式的确立。

因此,作为商事主体的某咨询管理公司,应容忍自己的企业信息被依法公开,被社会公众查询和了解。当然,如果企业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可以向征信平台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如果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就本案而言,某某查公司虽然不构成名誉侵权,但也确实存在客户端的版块分类不够精简,备注说明不够完善、信息查询不够便捷等问题,易引发纠纷。对于这类问题,企业征信服务平台还应进一步优化服务产品,从提升透明度、易用性入手,精简整合客户端版块、完善提示说明,减少出现争议的几率,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为促进诉源治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结案后,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沟通,向某某查公司制发了司法建议,建议该司一是精简版块分类,二是完善备注说明,三是匹配标题内容,四是畅通反馈渠道。针对上述司法建议,某某查公司已逐项开展整改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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