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苏沭阳县8岁女孩安安跟着姑姑出门买零食,两名男孩骑电动车迎面而来,举起弹弓打伤安安的左眼,事后驾车仓皇逃离,安安当场血流不止。送医后,医生从安安眼中取出一颗直径8毫米左右的钢珠。
病历显示,“安安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充填状态,左眼盲”。“警方没有明确告知我们两个男孩的具体年龄,只知道他们13岁左右,今年小学刚毕业。他们称当时用弹弓打安安,是想吓吓她。”安安的母亲司女士说。
7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向司女士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提到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还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指出初评构成轻伤二级。
7月23日,安安的亲属表示,事发至今,两名肇事男孩的家长从未主动协商此事和道歉。作为受害者,家属对轻伤二级的鉴定也不能接受,他们将申请重新鉴定,并考虑起诉肇事方。
上海法治报·法治新闻眼融媒工作室请来了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傅建平律师发表看法。他认为,单从本案涉案男孩的主观故意与伤害结果而言,两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报道内容,两男孩称想吓吓安安,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危害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此外,傅建平认为,从造成的危害结果来看,根据鉴定意见结论,安安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已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安安无故被他人伤害致眼睛失明,给安安本人及其父母将造成一生的伤害,情感上难以接受。但鉴于两涉案男孩在13岁左右,且对被害人安安造成了轻伤的法律后果,不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据此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涉案两男孩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可责令其父母对两男孩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两涉案男孩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安安可以向涉案男孩的监护人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可以主张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两男孩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作用大小进行内部责任分配。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因此,有关部门可根据涉案男孩的平时表现,学习作风等综合因素,依法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涉案男孩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法对涉案男孩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安全法治教育的宣传,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上海法治报·法治新闻眼融媒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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