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如果不是因为不能买机票,我都不知道自己成为了公司高管,被限制高消费了。”市民张先生气愤地表示。为了给自己正名,他将盗用自己身份信息的某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说,2022年8月,他因购买飞机票被拒而获悉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前往法院查询后得知,因他是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上海某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的委派代表而被限高。
经张先生查询,上海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登记成立,共两名合伙人,即投资公司及一案外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投资公司,张先生被登记为该公司的委派代表。2014年5月12日,由投资公司盖章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为张先生。同日,投资公司盖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派书》中写明,由“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张先生为上海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2019年3月10日,上海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成员为案外人李某、王某等。2022年7月15日,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写明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先生,并一度将张先生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张先生认为被告盗用他的身份,将他登记为其在上海某公司的委派代表,从而导致张先生被列入限高名单,极大地侵害了他的权利。张先生为消除上述侵权影响曾向工商局申请撤销工商登记以及本次诉讼,支出了必要的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因被限制高消费,导致张先生社会评价降低及诸多生活不便,造成其精神损害,张先生为此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交通费等3.1万元。
被告投资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证据无法证明他是本案被侵权主体;投资公司未使用张先生的姓名及身份信息,未侵害张先生姓名权。上海某公司的设立登记中,投资公司并未提供张先生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张先生被登记为委派代表一事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不能代表投资公司的行为,且张先生与投资公司没有关联,不具备作为公司委派代表的资格,公司也不可能委派张先生作为代表;张先生主张的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某则表示自己未参与上海某公司的设立登记,未冒用张先生的姓名;张先生被登记为投资公司委派代表一事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未取得王某同意,他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投资公司未经张先生授权,将张先生登记为该公司在上海某公司的执行事务人委托代表,是对张先生姓名权的严重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先生主张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因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张先生一度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必然对张先生名誉、精神等造成不良影响,故法院酌定支持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张先生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亦属张先生损失,但张先生主张金额过高,酌情调整为律师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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