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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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完成指标,能否解除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入职时曾经签订过一份“销售目标责任书”,其中约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包括销售业绩未达到季度目标的30%自愿离职。

上一个季度我的销售业绩没能达到目标的30%,但是我认为其中有一些特殊原因并向公司作了解释,而公司不认同我的解释,表示如果我不离职公司就将依据承诺书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与我解除合同。

请问律师,公司能否以我未能完成指标为由与我解除合同?——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公司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不能约定特殊的解约情形。

即使你曾在销售目标责任书中作出过离职承诺,但在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公司应首先对你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方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直接以其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学历证明造假,能否予以辞退

我公司年初招聘了一名员工,近日发现他提供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

我们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该员工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

请问律师,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能否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员工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确认知悉并同意遵守《员工手册》的所有内容,那么你们公司可以依据相关证据和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遭遇工伤事故,咨询工资待遇

我叔叔最近在工作中受伤,目前正在医院治疗,公司为他进行了工伤申报。

请问律师,如果他需要治疗较长一段时间无法工作,他的工资待遇咋办?——朱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尚未正式毕业,合同是否有效

我妹妹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她在3月份就找到了工作,并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最近她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以她尚未正式毕业属于实习试用为由,拒绝为她申报工伤。

请问律师,我妹妹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实习是指在校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一般来说没有工资,也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而你妹妹作为应届毕业生,在尚未毕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试用期、加班工资待遇,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内容。

因此,你妹妹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在她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因病长期休假,咨询相关问题

我因为患病需要长期治疗,无法继续工作,目前已经向公司请了病假。

请问律师,我能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我的工资待遇怎么算?——韩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医疗期的具体时间,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职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

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

上海职工医疗期的具体标准为3到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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