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我的一间门面房租给他做生意,租期2年。
租下房子后,王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这是租房时他就口头向我提出的,我当时也表示同意,但要求他不能破坏房屋结构。
这处房屋的租赁期限就即将届满,我不想与王某续租。此时王某提出,如果房子不继续租给他,就需要把装修的费用补偿给他。
请问律师,王某所提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戴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则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王某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装修费用由你承担,那么费用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出租人所有。
只有你具有违约情形,比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需要适当对其装修进行补偿,这实质是你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此事你可以和王某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承租人拒绝腾房,你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之规定要求王某腾房,但需要提前通知王某,并保留已提前告知不续约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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