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凭证应注意制作和保存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8月07日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武慧琳  朱慧

不是所有合同都会因履约问题发生争议,但防患于未然永远是减少自身法律风险的最有效措施,履约凭证的制作和保存就是保障己方履约得到司法机关认可的最直接证据,应当得到重视。

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果一方的合同义务单纯是给付金钱,那么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是较为容易保存和取得的;但如果一方的合同义务包含提供货物、服务或定作工作成果等,那么相较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履约举证,难度无疑会大大增加,此类合同义务的履约凭证从制作到保存都需要得到重视。

我们曾经代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甲公司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乙公司的要求安装卫星电视,双方合作多年都是滚动结算,涉及多个卫星电视项目的工程款。

甲公司在履行完最后一个项目的合同义务后,多次催告要求乙公司结清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但乙公司一直拖延说要对账,之后更是以人员变动、无履约凭证为由,拒付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无奈之下,甲公司决定委托我们起诉乙公司。

我们就该案件搜集证据时发现,甲公司在履约凭证的制作和保存上存在较大问题:甲公司送货到项目现场的到货签收凭证保存不全、项目验收合格凭证保存不全。即便有到货签收凭证和项目验收合格凭证,也都只有难以辨认的潦草签字,很难证明签字人是乙公司员工。

不出所料,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了甲公司送货不全、项目质量有问题等抗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案中,甲公司实际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因为疏忽对待履约凭证的制作和保存,导致不能全部完成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面临部分败诉的风险。

后经我们的努力争取,最终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甲公司收到了大部分工程款。

从该案可以看到,如果合同义务包含提供货物、服务或定作工作成果等内容,在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履约凭证的制作和保存,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很可能明明已经履行完所有合同义务却无法取回应得的对价。

举例来说,供货的一方要制作送货签收凭证,列明送达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并且必须让有收货方授权的人员签字或盖章,事后还要妥善保存。更进一步的话,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对履约凭证作出明确的约定。

不是所有合同都会因履约问题发生争议,但防患于未然永远是减少自身法律风险的最有效措施,履约凭证的制作和保存就是保障己方履约得到司法机关认可的最直接证据,应当得到重视,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无法举证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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