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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很多人对购买二手车心存顾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清楚车辆的真实状况,担心被“坑”。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二手车行虚假承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承诺的无事故二手车实为事故受损车,二手车行最终被法院判定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是否“赔三”与商品价格无关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退一赔三”和商品本身的价格无关,只要符合退赔的条件,消费者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
李晓茂:消费者遭遇欺诈后获得“退一赔三”的情况并不鲜见,汽车消费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受到关注,关键在于涉及的商品价格高昂。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是否“退一赔三”和商品本身的价格无关,只要符合退赔的条件,消费者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中也曾明确:“原告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原告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律之所以设置惩罚性赔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如果经营者故意隐瞒真相、以次充好,消费者往往难以发现。这样的欺诈行为有别于产品质量问题,带有欺骗的恶意,必须从制度上给予惩戒,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从司法实践来看,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修改为“退一赔三”以来,各地发生的汽车销售商或者二手车商被判“退一赔三”的案例并不鲜见。而且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金额较高,一般来说都经过两审甚至再审程序,才有了最终的生效判决。
二手车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经营者在收购车辆后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对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事故大小以及损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和晓科: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主要遵循“填平原则”,即赔偿的目的是“填平”权利人的损失。但在个别特殊情形下,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比如在消费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某一缺陷或者不具有某种功能,却隐瞒了这一缺陷或者向消费者承诺具有某种功能,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营者应当知道商品存在某一缺陷或者不具有某种功能,却没有去调查、检测或者了解,从而作出了错误的承诺,也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经营者作出虚假承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瑕疵的情形,应根据经营者是否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来判定,如瑕疵的隐蔽情况、发现难度、重要性等因素。如果瑕疵属于经营者应当知道的情形,而经营者却向消费者作出了虚假承诺,则应推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车行,应尽到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经营者在收购车辆后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对收购的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事故大小以及损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如实、全面地向购车者披露这些信息,以保障购车者的合法权益。
如合同有约定车行可向前任车主追偿
作为专业的二手车行,除了在收购二手车前应当做好调查和检测之外,还应细化合同约定,要求前任车主对车辆的事故、维修等情况详细告知,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潘轶:由于汽车的价格较高,法院在欺诈行为的认定方面肯定也会比较慎重。从近年来的相关案例来看,对于汽车销售“欺诈”的认定,一般来说需要是整体性、根本性的,如果仅涉及某些部件曾维修,记录和上传了售前检测信息但未告知消费者,法院一般认为尚不构成欺诈,但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而就二手车交易来说,车行的确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二手车行因为担心“明知”车辆缺陷而不告知可能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因此对二手车的真实情况不进行细致的调查和检测,一旦出现问题可以主张“我们不知道”而免责,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在舟山的这起案件中,基于二手车行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所售二手车的事故和维修情况作了细致全面的调查,却承诺该车“无事故”,事实上该车曾涉及一起故意伤害的恶性刑事案件,并在事故中受损。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二手车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有的人会说,碰到这样的情况似乎二手车行也有点冤。其实作为专业的二手车行,除了在收购二手车前应当做好调查和检测之外,还应细化合同约定,要求前任车主对车辆的事故、维修等情况详细告知,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一旦隐瞒事实导致二手车行被法院判定“退一赔三”的相关损失。
这样的话,二手车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之后,完全可以依据合同向前任车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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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无事故实为事故车 车行被判“退一赔三”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年来,二手车的交易量逐年上升。然而,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由于交易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纠纷。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二手车行虚假承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二手车行退还购车款21万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63万元。
王女士花费21万元向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在车辆买卖合同中,二手车行明确承诺该车不涉及任何交通事故。而事实却是,该车不仅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还涉及一起故意伤害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
王女士知情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21万元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63万元。
二手车行辩称,案涉车辆出卖前,车行已对该车出险及维修情况向保险公司及4S店作了调查,结果显示该车辆均无重大事故发生,车行自身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前任车主隐瞒了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车行向王女士作出车辆无事故的承诺不属于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案涉车辆曾于2019年8月发生过事故,并涉及一起故意伤害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在该次事故中,案涉车辆与两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案涉车辆右侧受损。二手车行在收购时并未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手车行作为二手车销售公司,在收购案涉车辆时并未对该车进行全面检测,且车行无法证明在出售前已经对该车辆的维修记录及车辆故障等重要信息进行了核查,足以说明车行并未尽到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在此情况下,车行向王女士作出了关于案涉车辆无事故的虚假承诺,应认定其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判令撤销王女士与二手车行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并作出上述内容判决结果。
二手车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二手车行向王女士退一赔三共计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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