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
“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
“你一个具有国际视野的人还不如本土人士搞得牛,你喝的洋墨水是野鸡大学的吗?”
……
因某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某股吧内发表上述言论,表达对该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
该股吧为某信息公司运营的知名财经证券门户网站中内设栏目,是网友交流股票信息及分享个人体会的网络社交平台。该上市公司认为,上述十余条侵权言论系捏造事实诽谤原告、辱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而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股民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吕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面对公众的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而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
据此,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表示,本案系司法平衡互联网股民言论自由与上市公司名誉权保护的典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的边界认定、企业对于一般负面言论的适度接纳和容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及责任认定等问题,有助于明确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的边界,构建文明规范的网络群体言论空间,促进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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