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张某与朋友相聚小酌,然而醉酒的他居然趁着酒兴跃入河中并最终溺死。为此,张某的家人将与其一同喝酒的朋友告上了法院。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9年9月28日10时30分左右,张某与朋友王某相约共同前往另一位朋友金某家中吃饭,用餐期间张某饮用了约150毫升的白酒,酒足饭饱后他们共同离开。13时许,三人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祝家港路河边时,张某因醉酒而坐地休息,其间张某和王某因口角发生打闹,金某见状进行了劝阻,张某和王某则表示没事并让金某先走,金某遂离开了现场。13时15分左右,张某突然脱下外套,跳入河中开始游泳,约1分钟后出现溺水险情,随后张某因溺水死亡。13时18分,事发现场附近的住户帮忙报警。
张某的家人认为,王某与张某相约共同饮酒致死者醉酒,王某因此对张某产生酒后安全注意义务。酒后,王某在明知张某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存在和张某争吵、推搡的行为,且王某在有时间、有能力劝阻张某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张某实施跳河这一危险举动,在张某跳入河中后也未及时实施救援,导致张某丧失获救机会,故王某对张某的死亡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张某的家人提出要求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5万余元。王某未具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同饮者基于在先的共同饮酒行为对醉酒者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未善尽义务而发生损害后果的要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根据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张某于2019年9月28日中午饮酒后已经呈现出醉酒外显的情形,而王某作为同饮者,负有在饮酒过程中互相提醒、劝阻、帮助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通知的义务,上述义务具体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之下、并对醉酒者实施的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进行提醒、劝阻。张某在醉酒状态下跳入河中游泳,事发前后王某正陪同张某,在张某脱衣入水的过程中,王某不仅负有劝阻张某实施该危险行为的义务,也具备预见张某即将实施酒后游泳这一危险举动并阻止张某实施该危险行为的现实可能性,而王某不仅因疏忽大意错失避险时机,更存在与张某相互打闹的行为,促成了受害人因醉酒溺亡事件的发生,对此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
另一方面,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后可能发生的后果,其于事发当日、在事先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带领王某前往他人处饮酒,酒后又自行跳入河中游泳,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王某应就损害后果在本案中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家人经济损失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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