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胡春
本报讯 到法院打官司,发现重要证据遗失,当事人竟然因此动起“歪脑筋”,向法院提供了“假证据”。近日,在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原告施某起诉被告王某物权保护纠纷案中发生了这样的一幕,法院认定此举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最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告罚款2万元。
近日,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原告施某起诉被告王某物权保护纠纷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父亲(已过世)名下的房屋并支付实际使用费,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与原告父亲签订的《购房合同》,证明涉案房屋是其向原告父亲购买所得,是合法占有。
庭审中,原告对《购房合同》中其父亲的签名字迹提出异议,认为是被告伪造,并提供了其父亲留存的签名字样,要求对《购房合同》中的笔迹进行鉴定。
经多次催促、责令被告提交《购房合同》原件,被告向法院承认,原件已遗失,为了应诉伪造了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伪造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关的重要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告罚款2万元。决定作出后,被告具结悔过,作出深刻检讨并交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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