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户外中暑死亡
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认定雇员在午休时间死于热射病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电力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电力公司户外施工人员袁某于2022年8月6日19时被发现死于施工地附近的树林。事故发生当日及前两日,当地最高气温为37℃。袁某死亡原因系热射病和日射病所致,发病时间为14时,死亡时间为18时。事故发生后,电力公司向袁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电力公司诉至法院。
电力公司主张,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险,袁某在其投保的雇员名单中,公司已对袁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袁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且袁某死因属于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免责条款中“疾病”情形,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袁某发病至死亡期间属于工作时间,死亡地点属于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其死亡原因为日射病、热射病,这两种病均为重度中暑,是持续在高温下从事体力劳动所致,属于工作原因所致,符合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虽然电力公司同时投保的附加雇员24小时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中有“疾病”情形,但电力公司投保附加险旨在更大限度地降低自身风险,所以免责条款中的“疾病”应当理解为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而袁某致死的疾病显然是因工作所致,不应属于附加险的免责情形。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修车留下隐患致损失
修理方被判负责赔偿
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更换轮胎未及时清理残留物导致火灾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轮胎修理方赔偿汝城县某物流公司3.6万元。
2022年3月6日,汝城县某物流公司司机叶某驾驶挂车返回汝城途中,因车辆爆胎叫来兰某和尹某修补、更换轮胎。在安装轮胎时,兰某、尹某发现位于货车承重钢板与刹车鼓之间缝隙里有之前爆胎的胎冠(残留的轮胎),短时间内无法拆卸便未进行拆卸。叶某因赶时间,支付了更换轮胎费用后即驾车继续赶路。当车辆行驶至汝城北收费站时,该车辆后面车轮起火,在收费站及消防队工作人员帮助下火被扑灭。2022年3月8日,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挂车车身右侧(副驾驶侧)距车尾4.85米处内侧轮胎,起火原因为轮胎过热引起火灾,火灾烧毁两个轮胎及部分货物,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共计6万元。事故发生后,汝城县某物流公司将负责更换轮胎的兰某、尹某及其经营的炎陵县某轮胎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3086.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起火原因为货车承重钢板与刹车鼓之间缝隙里残留的爆胎钢丝与轮毂摩擦过热引起。作为专业修理人员的兰某、尹某在更换轮胎时,明知未将残留的爆胎钢丝清除会留下安全隐患,仍然将存在瑕疵的工作成果交付,属于未尽到应尽职责,应对由此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叶某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在未采取清除措施的情况下仍然驾车行驶,也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轮胎修理方兰某、尹某和炎陵县某轮胎店承担60%责任,汝城县某物流公司承担40%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妻代夫签借条后双双抵赖
法院判夫妇俩承担还款义务
张某与郭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张某通过电话向其朋友毛某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并让其妻子郭某去拿钱。郭某借钱时,在借条上代签了张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以及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因二人均未向毛某还过钱,毛某催要无果,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和郭某共同向其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否认借款事实,称其从未向毛某借过钱,且借条上不是自己签的字,所以不同意毛某的诉讼请求。郭某称,借条上虽然是自己的签字,但是是受毛某的威胁,并非自愿,且从未向张某说起过借条的事情,也未报警。毛某认为,因为张某和其是朋友,打电话借钱,让其妻子来拿钱,虽然其妻子代签了张某的名字,但是也可以认定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事实,并提交了其与郭某的微信里聊天记录。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依据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出,从提出借款到催要还款,妻子郭某参与了该笔借款的全过程,并从未否定借款事实。郭某称其从未向张某提过借条的事情,张某称其并不知道借条的事情,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毛某称张某打电话借钱,并让其妻子郭某来拿钱并签署借据,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公序良俗,该院予以采信。综上,平谷法院确认了借款事实,并判决张某、郭某连带偿还毛某借款本金9万元。王睿卿 整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