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前夕分手,对方却要我归还“八宝粥”?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8月14日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施海群

本报讯  一对恋人在婚礼前夕,女方因琐事与男方分手。男方母亲随后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红包、酒水饮料及八宝粥等款物,女方却认为这些均是赠与无需返还……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婚礼前夕,准新郎新娘小张与小陈却因琐事分道扬镳。随后,小张的母亲王女士却一纸诉状将女方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款物。

王女士诉称,小陈应该把自己当初给的所有款物都归还。小陈与小张谈婚论嫁期间,自己转与小陈用于拍摄婚纱照、购买“三金”和喜糖5万元;小陈生日时微信转与其520元;见小陈家长时,包红包6000元;小陈姐姐结婚时,转与小陈3000元红包。至于送给小陈的洗衣机、水果、烟酒、八宝粥等礼品,也应该返还相应钱款。上述所有物品、钱款合计9万多元,除去小陈已经归还的价值2.4万元的“三金”和2.9万元现金,小陈还应返还3万余元。

小陈则辩称,男方给的钱款、物品大部分属于赠与。除了直接退给王女士的2.9万元外,小陈已经将2.4万元的“三金”和2万元现金还给了小张,自己并不需要再归还其余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哪些款项属于彩礼。具体而言,男方母亲给付女方的钱款、物品可大致分为四类:直接给女方个人的钱款,如小陈生日时,王女士发的520红包,属于赠与;给女方亲属的物品,表达了对女方亲属的友好,且金额不大,应视为日常人情往来,属于对女方亲属的赠与,小陈无需返还;为置办婚礼所花费的费用,如小陈因购买喜糖、拍婚纱照、订酒店等花费的钱款,为男女双方共同使用的部分,需根据实际使用及消耗情况,视情而定;给女方亲属的钱款,需要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如“见面礼”等大额红包,与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应当属于彩礼,但在小陈的姐姐结婚时送出的红包,与缔结婚姻并无关联,则属于赠与。最终,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陈当庭返还王女士8000元。【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对方及其家人的礼物和礼金,不属于彩礼。一方为表情达意而给与对方的定情物及其他财物,如果未超过日常生活交往范畴,视为一般性赠与,接受礼品显然并不等同于必须缔结婚姻,故该行为不属于给付彩礼;双方分手后,赠与一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双方在筹备婚礼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支出的相关费用等,则需要酌情考虑筹办婚礼支付的必要费用或者共同生活消耗等情况认定返还金额。认定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应当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如果按照当地习俗,给付钱款、财物与能否缔结婚姻直接相关,则可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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