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孙晓光
本报讯“我试了之后,感觉除了味道淡些,其他都还好,毕竟价格便宜,所以就进货售卖了。”为非法获利,徐某采购来源不明的洋酒销售至KTV等地,邹某协助送货收款。近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邹某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徐某曾在酒吧、会所工作。2021年12月,徐某开始做起酒类生意。因为价格便宜,他对酒的品质不免怀疑,店家便寄来样品试喝。尝后他觉得味道比较淡,对此,对方说可以调整,承诺“质量”没问题,不会出事。因此,他推测这些都是假酒,但因价格过于“诱人”,遂决定进货试卖。
凭借此前夜场的工作经历及人脉,徐某打着收空瓶的名义“走访”上海各区KTV、娱乐会所等地,借机推销假酒。原价600元一瓶的轩尼诗,他能以280元单价卖出。对方觉得可以,他便下单订货,随后卖家从广东发货到上海某地,徐某开车接货并现金结算。随着进货量和送货量逐渐增多,徐某自己分身不暇,便找到邹某帮忙送货。邹某也得知其负责运送的是假酒,因为报酬尚可,他便继续送货,直至案发。
今年1月10日,徐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并对其销售假冒洋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在徐某暂住处查获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等各类假冒品牌洋酒1500余瓶。经鉴定,现场扣押的商品均为假冒商标产品,根据销售价格计算,总价值约19万余元。
经过审查,奉贤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共同犯罪,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邹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遂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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