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县令许文濬

清官善断家务事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8月18日

刘永加

有句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然而在清末民初,却有一位县令很善于处理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案件。他就是先后做过江苏句容县令和县长的许文濬。

许文濬,字玉农,浙江省吴兴县人。从1908年到1914年,在江苏句容县主政长达六年之久,其间办案的文书编辑成《塔景亭案牍》一书。该书记载了许文濬善断家务事的大量案例,今天读来仍给人们不少启发。

过继子嗣引发纠纷

当时农村在立子嗣和继承的问题上,时常发生纠纷争执,这都是家务事,处理不好又往往会酿成大祸,但正因为是家务事,又会令判案者难以下手。许文濬则靠着他的公正无私与爱民情怀,耐心细致公平地处理此类案件,最后都圆满地予以解决。《塔景亭案牍》卷四记载的《周笃贵控周孝运》一案,就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立子嗣的态度,以及许文濬的处理办法。

据记载,村民周笃贵起诉周孝运修宗谱不承认他过继的儿子。从前,周笃贵没有儿子,过继了近房的周孝仁为继子。十多年过去,家族上下尽人皆知周孝仁是周笃贵的儿子。然而,本族的周孝运在负责修族谱时,却不予承认,而是把周孝仁写在了周笃贵已经不在人世的哥哥周笃富名下。

周笃贵不同意,就将周孝运告到了县衙,请县衙为他做主,从“法律”上承认周孝仁为他的继子。

许文濬读完诉状,没敢怠慢,立即传来了被告,询问前情,据周孝运的说法,当年周笃贵立周孝仁为继子,没有邀请家族长老立下过继文书,根据族规,周笃贵立继子无效,不予载入族谱,暂时写在其哥哥周笃富的名下,待后来族中再有立子嗣的时候一并议定。

听了周孝运的说法,许文濬分析认为,立子嗣固然需要过继文书。即便周笃贵没有文书,那么周笃富就有文书吗?周孝仁做了周笃贵多年的儿子,最后却做不成;没有做一天周笃富的儿子,却成了他的儿子。是周笃贵愿意转让给周笃富吗?还是周笃富留有遗言?既然都没有,那么周孝仁做了周笃贵多年的儿子,仅仅因为修族谱就变更了,岂不可笑吗?

因为他们分歧不小,许文濬继续做工作,他表示,按照律例规定:立嫡之法,论昭穆不论亲疏。昭穆是古代的宗法制度,是指对宗庙或墓地的辈次排列规则和次序。从律例来看,只要是昭穆相当的,立谁为子,应该由本人做主,宗族内的其他成员无权插手,即使是房族长老也无权过问。

许文濬得知周笃贵与周孝仁父慈子孝,无异于亲生,且周笃贵把周孝仁抚养成人,给他娶媳妇,成家立业。显然,于情于理于法,周笃贵立周孝仁为过继子嗣,没有任何问题。最后,周孝运被说得口服心服,再也不干涉别人立子嗣了。许文濬宣布周笃贵胜诉,支持他立周孝仁为继子。

亲闺女也有继承权

在《塔景亭案牍》卷五中《何存敬控李何氏》一案,也有一则过继子嗣引发的案件,还因此产生了财产纠纷。

案件中,村民何存敬把自己已经出嫁的姐姐李何氏告上了县衙,说姐姐租种了他的二十亩田,不但不交税收,还把田契藏了起来,且向他借的三百银元本利一直没有归还,请县衙为他做主。

许文濬首先进行了调查,李何氏二十四岁,光山人,小名根子,父亲名叫何国安。父亲在世时曾给过李何氏银三百元,出嫁时又给田二十亩,钱粮赋税都是父亲代完。何存敬现年二十二岁,十岁时由熊子安说合,过继何国安为子。家现有田五十余亩、地十五亩。继父去年病故。

许文濬弄清双方的具体情由后,依律例分析了案情:何存敬同何国安属于同姓不同宗,李何氏则是何国安一脉相传的亲闺女。但是李何氏没能继承父亲遗产,现在何存敬又想夺取何国安给她的银两与田亩。何况律例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由此可知,何国安的亲闺女李何氏是能够承受父亲的遗产的。

对此,许文濬又做了全面调查,“调查何国安账簿,内载付根子银先后三百元,根记丁粮银先后十一元二角。欠户、租户未有根记在内,其为非借非租无疑。何国安田地有国记、敬记、根记三户,根记即李何氏之名。二十亩之契据又明明在李何氏之手,确系分给亦无疑。”

依据律例,又考虑到情理,许文濬做出判决:“所有簿载李何氏银三百元,何存敬不准追索。其根记田二十亩,应归李何氏执业。惟自本年冬,漕起银粮应由李何氏完纳。汝两家以后务须仍归和好,不得以区区细故断绝往来,致乃父九泉不安也。”

判决后,许县令不忘叮嘱涉案双方,不要因为一个小小的官司伤了双方的情谊和感情,官司事小,而双方的和睦是最重要的。

同样分家产结果却不同

过去,家庭财产的分割也是一个难题,处理不当同样会纠纷不断,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许文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本着依法酌情处理,化解了不少矛盾纠纷。

《塔景亭案牍》卷五所载《余人俊》一案,余人俊一家因为三个儿子财产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余人俊正妻是黄氏,生子守仁,续娶张氏,生子守义。妾竺氏,生子守礼。后来,余人俊年老多病,商议为三子分家。续娶张氏的弟弟张肖云提出“子以母贱”之说,议定将家产分为九份,守仁、守义各得其三,守礼得其二。其余一份为余人俊及妻妾养老。这自然惹得守礼不快,他不同意这个方案,闹到了县衙。

许文濬弄清原由之后认为,《春秋》之法,子以母贵,母以子贵。未闻有子以母贱之说。同时表示,“庶子不是照样有继承家业主持家事的吗?有的庶子甚至当上族长,谁又敢轻视他呢?所以,同样是庶子,为什么要有高低贵贱之分?何出‘子以母贱’之说,真是荒谬至极!”

于是,许文濬否定了“子以母贱”这一不合情理的说法,“总之母有嫡庶,子无贵贱。该职为三子析产,除提出本身妻妾终老之资,并依从俗例酌提长孙产业外,其余应三股阉分,以昭平允。”最后判决守礼等兄弟三人均分应得家产。

但是,在《塔景亭案牍》卷三中还有一起貌似雷同的案件,许文濬却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为何呢?

《秦子荷等呈》一案,案情是这样的:村民秦道和一家,幸赖其妻赵氏勤俭持家,治理有方,家境积蓄愈来愈多。再加上其长子子松种田之余,兼营商贩,家境蒸蒸日上,渐渐成为富有之家。后赵氏亡故,秦道和又纳妾熊氏,生双胞胎子荷、子莲。后来,秦道和分家时,邀同姻族人等议分家产,除为长孙酌留财产外,将产业分为十六股。秦道和与妾室两股,子松六股,孪生兄弟各四股。后秦道和去世,这孪生兄弟以自己分的少,分配不公为由,闹到了县衙公堂。他们认为:“母有嫡庶,子无贵贱。姻族议析家产,贵嫡贱庶,情理不平,请援案更正,以昭公允而免偏枯。”

接报后,许文濬进行了访查,得知“前有赵氏勤俭持家,后有长子子松振兴家业,子松可谓是此家之顶梁柱也。而秦子荷、子莲兄弟是纨绔子弟,坐享其成而已。”因此,许文濬训斥秦子荷、子莲不遵父命,意图平分家产。

“即使汝等之母为继母,抑或汝等同出于嫡母,而回想阿兄勤苦,亦应平情承受,以曲体老父之心。设当时三子平分,汝两人更应师法让梨,受少辞多,以明酬报阿兄之意。”因此,许文濬判决驳回这孪生兄弟的诉讼,维持其父原来的分配方案。

虽然,此案与先前的“余人俊案”有相同之处,但是此案经调查情形又有新的特点,所以许文濬并不是一概而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判决。

“七出”不是离婚的理由

婚姻纠纷在当时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家庭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较难处理。许文濬则是一碗水端平,据实而判,圆满解决这些纠纷。

在《塔景亭案牍》卷五所载《刘志怡等》一案,就是一起奇特的离婚案,经许文濬审理,予以了公正判决。

刘王氏,三十一岁,二十一岁时嫁给刘志怡。刘志怡,三十二岁。刘家原有屋一进,后又添造一进,都是三间两厢,有田地四十余亩。结婚十年来二人并无口角,就是不曾生育,所以刘志怡想与刘王氏离婚,以便再娶。刘王氏却不愿意。

刘王氏的父亲王心礼认为女儿嫁给刘志怡十年多,从无过错。现在刘志怡要以“七出”之条中的“无子”提出离婚,那么女儿将来如何安身?因此求到县衙给个说法。

许文濬询问了族长刘尚仁,族长也表示,刘王氏勤俭持家,有口皆碑。

在本案中,如果依照“七出”律例判处,也是可以的,但许文濬总觉不妥,他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结果发现,刘志怡与刘王氏结婚十年,婚前田只二十四亩,现在是四十余亩,可见刘王氏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操劳,符合“三不去”的“前贫贱后富贵”条。

在此综合考量之下,许文濬做出了判决:“令刘志怡将住屋后进三间两厢分与刘王氏居住,拨出田十六亩、地四亩,又耕牛牲畜农器什物匀分一半,统给刘王氏自行管理。田地不得以瘠壤充数,即著刘尚仁、王心礼协同分派,予限十天处理完毕呈报,以凭核夺。刘志怡续香火为重,买婢纳妾,刘王氏不得干预。刘王氏如欲收养女孩,以娱晚景,刘志怡不得阻挠。既据允服,均著具结存查。此判。”

这起奇特的离婚案,结果并不是依据简单的“七出”之条判决离婚,而是衡平双方的情由,在律例和情理之中,探求能够达到情法两平的最佳方式解决,达到了息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通过《塔景亭案牍》记载案例来看,许文濬依法合情合理地去为百姓断案,解决了一个个又一个的家务事纠纷难题,避免了家庭悲剧的发生,可谓是公正公平、深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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