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田春锋
“众筹”冰激凌店,却没有按约开业,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餐饮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投资者有权解除合同,餐饮公司应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众筹”开冰激凌店
却未按约开业
此前,某餐饮公司在某平台发起“这个冰激凌,击败了某名牌包”众筹项目,投资者袁某通过平台支付投资款20000元并与餐饮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成立新的合伙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六个地点开设冰激凌门店进行运营,因门店未按约开业,投资者主张解除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及损失被拒。
投资者认为餐饮公司收款后没有按约开设门店,披露经营状况,违反协议约定,致使合伙目的不能实现,应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
对此,餐饮公司认为合伙协议签订后,公司先后在市区开设超六家门店,但一直亏损,合伙协议实际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和返还投资款。
法院:解除协议
并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合伙协议应否解除。合伙协议约定以成立合伙企业为主体开设门店,但餐饮公司提供的相关付款回单显示均为餐饮公司,而非合伙企业本身,进行的网络推广宣传亦不能证明已开设门店。即使存在相应门店,餐饮公司也未按期向投资者披露财务信息、结算盈亏等。因此,餐饮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投资者有权解除合同。
二、餐饮公司应否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餐饮公司作为协议约定的项目众筹方,在协议解除后应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款,结合协议履约情况和过错程度,餐饮公司应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合伙项目众筹方未如实履约应担责
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布项目并募集资金,以其便捷性为更多创业者提供了可能。然而,众筹项目并非商业风险的“避风港”,发起者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餐饮公司作为项目发起方,负有按照合伙协议如实履约、诚信经营的义务,但餐饮公司收到投资者款项后,未按约定以新成立的合伙企业为主体经营,提供的相关费用凭证也与合伙企业无关,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应承担不诚信经营、不遵守约定造成的法律后果。
二、经营主体变更属重大的事项应经投资人同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等事项应当经团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合伙项目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应属于重大的事项,未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不发生相应的效力。因此,餐饮公司无权单方就合伙项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
另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餐饮公司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产生亏损,对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风险自担,造成投资人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在此情况下,如因经营主体变更产生亏损由投资者买单,显然有失公平。
“遵守商业道德,信守合同之约”是市场主体立于不败之地的不变法则。无论是互联网经济,还是在实体经济都要树立恪守履约、诚信经营的理念,切不可为了追逐利益而无视合同条款约定,否则只会自毁商誉、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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