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冒充的是我被骂的还是我?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8月22日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邓鑫

本报讯 “骗子用我的脸去诈骗,但受害人在网上骂的可是我啊!”三年间,小郑被小周多次私信骚扰、侮辱诽谤,系因小周被骗,而诈骗犯冒用的是小郑的身份。小郑不堪其扰,甚至患上重度抑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饱受困扰的小郑将小周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3年前,小郑在微博上收到私信。此后,小周不断在微博上公开“艾特”小郑,并进行侮辱诽谤,由于小周不断在网上、小郑工作场所散播谣言,导致小郑患上重度抑郁、焦虑,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周道歉并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小周在不存在相关直接证据,且公安机关未给出任何结论的情况下,在微博上指称原告小郑是诈骗犯、骗子,已经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综合本案被告小周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影响范围,小郑要求小周就其侵犯他名誉权的行为在小周微博账号发布道歉声明,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小郑主张的经济损失,其中关于误工费、医疗费、搬家费、租金损失,因无法确定与被告小周侵权行为的必然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周的发布侵害小郑,给小郑造成一定的精神困扰,但他的侵权行为确系事出有因,法院依法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关于公证费2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小郑提供了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且金额未超出合理范围,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官指出,本案的发生系犯罪嫌疑人盗用原告的照片、微博账号及聊天软件后,在网络上与被告聊天取得被告信任后实施的网络诈骗。被告作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本应得到同情,但被告在没有直接证据且公安机关未给出任何结论的情况下,在微博上网暴原告系诈骗犯、骗子,引发不明真相的网友进行猜测和议论,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虽然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出有因、主观恶意较小,但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诈骗,有赖于原告频繁在社交软件上发布带有生活信息的照片。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还需提高警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法官表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整治网络暴力已成为社会共识。本案系发生在互联网空间的侵权纠纷,在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多元性、衍生性方面具有传统信息传播渠道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将对人们的言行举止产生放大作用。在互联网上发帖或评论时还需谨慎考虑,避免因一时之快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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