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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患病向公司提交了病假单,但是公司对我的病假提出质疑,并要求我到指定的三甲医院进行复查。
请问律师,我是否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复查?——蔡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期”是患病劳动者的法定待遇,只要员工能够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并且病假申请手续符合用人单位的程序性要求,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要求复查,也无权指定复查的医院。
如果用人单位对于病假存疑,可以自行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查实劳动者伪造病假单或者通过欺骗等手段取得病假单,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处理。
对于此事,建议你依据法律规定向公司据理力争,并保留交涉的证据。
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你做出处分或者开除,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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