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拟货币为“噱头”实施诈骗

法院以案释法教您识破诈骗“套路”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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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执法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然而,随着互联网触角在各个领域的不断延伸,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沉渣泛起、无孔不入,手段层出不穷,普通百姓对之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掉陷阱踩地雷,造成财产损失。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揭露犯罪分子诈骗“套路”和严重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骗防骗能力,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管控风险的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案例1

谎称缴纳“保证金”骗取老年人财物

2021年7月,杨某某购买被害人信息及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雇佣曹某辉、张某敏、王某辉、杨某杰、杨某坡等人,以给被害人购买的假保健品退款为由实施诈骗。由被告人曹某辉等5人冒充药监局工作人员先打电话筛选出易受骗的老年人后,由被告人杨某某冒充药监局领导继续联系被害人,以收取保证金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打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实施诈骗。共骗取3名老年被害人共2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给购买的假保健品退款为由,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曹某辉、王某辉、张某敏、杨某杰、杨某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杨某某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多名老年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6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敏、王某辉等五人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诈骗分子将目光瞄准老龄群体,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才能获得相应的退款为由实施诈骗。本案中,被告人提前购买被害人信息资料,通过电话筛选出诈骗目标后,利用老年人想挽回损失的心理,冒充药监局领导要求缴纳保证金等方式实施诈骗。年轻人要多多关注身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导老年人正确对待保健品和具有“保健”效果的食品;广大人民群众请勿轻信任何以国家机关单位名义要求缴纳“保证金”作为退款要求的“套路”。

案例2

与境外诈骗分子通谋在境内转移诈骗所得

2021年4月至7月,李某华、朱某军、刘某峰、王某珠为获取非法利益抽成,通过网络联系境外诈骗犯罪分子,按照诈骗分工,用银行卡收取诈骗款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境外上线犯罪分子手中,收取提成。李某华纠集党某涛等3人,王某珠纠集被告人刘某飞等2人,均参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帮助境外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诈骗款项的犯罪。本案被告人参与收取转移诈骗款涉及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共651起诈骗案件,通过本案被告人参与取款转移诈骗环节款额共计32650713.53元;涉及的诈骗方式有投资理财、刷单返现、博彩投注、购物返利、充值返现、购物券返现、裸聊诈骗、货币期货交易、商品代购、数据维护、虚假水果批发、生物疫苗投资、冒充警察诈骗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等9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过线上联络通谋,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长期为境外诈骗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或微信等第三方平台转移诈骗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李某华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薛某蒙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飞等2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党某涛等8人十二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也在“迭代更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更加细化,技术手段不断升级。境外的诈骗犯罪集团为将诈骗而来的脏款转移到境外,通过相关软件,与境内的犯罪分子联络。按照分工,由境内的犯罪分子用银行卡收取诈骗款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境外上线犯罪分子手中,“资金链”犯罪已成电诈犯罪中的重要一环。

案例3

发布虚假疫苗信息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022年4月至8月期间,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虚构其认识卫健委工作人员,可以帮助被害人预约接种四价、九价HPV疫苗的事实,先后添加多名微信好友,共骗取王某等4人共1544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4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越来越关注自身身体健康,对HPV疫苗的需求不断增加。犯罪分子瞄准部分女性朋友为能尽快注射疫苗的迫切心情,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财。对于九价疫苗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了解和咨询,不能轻信陌生人的推销、宣传,切勿付款给个人,只向正规机构缴纳费用,切不可因骗子作出的“团购有优惠”等虚假宣传而一时冲动陷入骗子的圈套。

案例4

以虚拟货币为载体实施虚假投资诈骗

2019年年初,辛某某、张某辉预谋诈骗,其间委托北京某软件有限公司编写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简称“云币平台”),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并租住办公地点,招揽张某沙等人形成组织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以炒股可获得高额利润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行情看涨”的旗号,引导被害人在“云币平台”开户投资,被害人转入该平台账户的资金均被辛某某等人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191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1561648.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某、张某辉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炒股可获得高额利润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投资诈骗平台,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辛某某、张某辉等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沙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辉等4人案发后主动退赔、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理。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辛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张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沙等人十四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属于高发电信网络诈骗,其中“区块链”“虚拟币”等金融热门词汇已成为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分子的“噱头”。诈骗分子通过多种方式将受害人拉入所谓“投资”群聊,冒充投资导师、金融理财顾问,以发送投资成功假消息或“直播课”骗取受害人信任。随后,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开设账户进行投资,并对受害人前期小额投资试水予以返利,受害人一旦加大资金投入,就会出现无法提现的情况。受骗人群多为具有稳定收入、一定资产的,热衷于投资、炒股的群体。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切莫参与虚拟货币投机炒作,不要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提高安全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5

办几张卡就能挣钱?

诈骗“帮凶”被判刑

2021年11月12日,张某某在贴吧看到一则信息,为了挣钱便加上对方微信。通过微信语音聊天,对方告知张某某随便办两张银行卡,一张卡给1万元,同时要开通U盾,手机卡和银行卡要绑定,越快越好。张某某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将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卡。11月21日,张某某使用对方提供的火车票从河北石家庄到达广东潮州后在宾馆住宿一晚。11月23日,对方派人将张某某接到潮州市一客栈,并安排张某某住宿,张某某便将其邮政银行卡、工商银行卡、U盾、手机交给对方,对方承诺张某某过两天给钱。张某某一直住到12月3日发现对方将其微信拉黑,承诺的2万元也没有拿到。当日,张某某在潮州市高铁站准备返家时被警方抓获。

张某某出售的两张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共计986.8万余元,涉及贾某某等91人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张某某归案后,自愿退赔被害人贾某某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U盾、手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张某某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办几张卡给他人用,轻轻松松就获得20000元,挺不错”。被告人张某某当初就是这样的想法,殊不知这种行为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助推剂,行为人已然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当前,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犯罪分子为转移违法所得,不惜高价购卡,“两卡”犯罪形势复杂严峻。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校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为该类犯罪提供帮助。(来源:山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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