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我的儿子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我相信他不会说谎。此外还有球场上其他几名同学的签名证言……”法庭上,高中生家昌(化名)的父亲声情并茂地陈述着。在一次校园体育课球赛中,家昌的同班同学小轩(化名)在带球进攻中摔成十级伤残,而家昌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抬脚踢伤小轩的责任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这一结果,家昌的父母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踢人超出合理攻防范围,被告负全责
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显示,案发当天同学们在球场上进行球赛。小轩带球至禁区,家昌冲上前欲抢球,眼看不成,情急之下直接抬脚踢向小轩左腿,致小轩左腿受伤后倒地不起。经司法鉴定,小轩左胫腓骨下段骨折伴移位,左胫骨骨折线累及骨骺等,评定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小轩系遭家昌抬脚踢到左腿这一动作受伤。虽然家昌强调并非有意为之,但根据家昌的年龄、认知水平及学校经常性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来看,其应当知晓抬脚踢人的动作存在相应的风险,故应承担侵权责任。球赛有一定对抗性,但家昌违反比赛规则故意踢人行为超出了比赛允许的合理攻防范围,不符合体育活动的参与精神,是造成小轩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对小轩受伤负有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家昌及其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29.8万元。
二审:上诉方坚称没踢人,遭反驳“逃避责任才改口”
二审中,面对上诉人“家昌并未踢到小轩”的观点,被上诉人小轩一方举证道:“我们有事发后双方家长的通话记录证实,家昌妈妈承认家昌粗心大意踢到小轩的事实。现在对方只是为了逃避责任,才改口称没有踢到。”
对此,家昌父亲在法庭辩论中指出:“被上诉人这段电话录音截取自案发后,我们还没去现场面对面确认时,因为不知道事情真相,只是听班主任转述后,出于礼貌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谈话。”他同时表示,“家昌说因为自己与小轩站位较近,因此才被认定是踢伤他的当事人。其实是因为对方高速带球时受伤的,没有证据证明是由我方造成。”
“上诉人提供的这项证据,在一审阶段并无相关同学出庭作证,因此原审法院没有认定。”被上诉人反驳道。
家昌父亲还认为:“一审法院以小轩构成伤残,推断出是由我方冲撞造成,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球赛对抗性强,每名球员都是潜在的危险制造者和危险承受者。作为球员,应当对比赛产生的危险有足够的认识。”对此观点,被上诉人指出:“家昌作为十几岁的少年,应具备一定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
本案未当庭作出判决。据上海一中院披露,本案在该院“阳光护苗站”的协助、参与下达成调解,并逐步履行完毕,实现了定分止争、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下一步,少年家事庭将进一步加强与专业社会组织间的内外联动,完善和巩固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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